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2011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X酒后驾驶悬挂着伪造的陕x号牌的白色别克轿车沿本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线南侧50米处的机动车道,在等待火车通过时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后被执勤的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X血醇浓度为354.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X酒后驾驶悬挂着伪造的陕x号牌的白色别克轿车沿本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线南侧50米处的机动车道,在等待火车通过时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后被执勤的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X血醇浓度为354.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抓获经过;4、被告人李X血醇检验报告;5、被告人李X的供述及户籍证明;6、证人邓XXX询问笔录;7、照片及说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霍彪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涉嫌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