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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省××县X组××号。

委托代理人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省××市X村××组××号。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逐渐暴露,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原、被告分居两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染,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300元/月的抚养费至××18岁为止。

经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长期两地分居。2011年7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提出离婚,被告朱××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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