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6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秋云,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庆华,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张飚,广东南星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日成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何某某在2002年12月前为日成公司工作期间,日成公司安排何某某加班,并以每日89-95元的标准计发何某某的工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时部分按加班计算的有关规定。何某某于2003年1月26日要求日成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工资,双方产生争议,并于2003年3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60日的仲裁申请时效,故何某某要求日成公司支付2002年12月以前的超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经审查,日成公司拖欠何某某加班工资共计(略).62元。因何某某仅要求日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略)元,是其自行处分权利,该院予以支持。日成公司辩解何某某所提交的职位申请表及与何某某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何某某每月的收入包括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工资,因职位申请表及合同中该部份均由日成公司的工作人员手写,何某某不认可,且原件由日成公司保管,故该院不认定该手写部份,对日成公司的辩解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03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成公司给付何某某加班工资(略)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日成公司负担。

判后,日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何某某入职时,双方已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10.5小时,每月的收入已包括所有加班费用,因此不存在欠付何某某加班工资的事实;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有工资条,何某某应当知道当月工资的发放情况,其于2003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0年至2002年12月的加班工资已超过60天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日,何某某入职日成公司从事玩具制模工作,双方约定何某某的日薪为89元,试用期满日薪95元每天工作8.5小时,每月月底计发工资。何某某填写了职位申请表,并在“要求待遇”一栏载明:“126元/日新(包加班2小时)的内容,该表由日成公司保存,日成公司的厂长在申请表下端填写了:“每月总收入总括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工资在内”等字样。2001年2月,何某某的工资增加为日薪95元。2002年9月1日,何某某作为乙方、日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期限至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资形式为计时工资,每月30日发放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此外,在合同的第十一项关于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一栏,日成公司方厂长注明:“每天工作10.5小时(内含两小时加班),每月总收入已包括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计算)及含国家规定之节假日工资。”同年11月1日,何某某与日成公司再次签订内容相同、期限为1个月的劳动合同。以上两份合同均由日成公司保管。在日成公司每月发放给何某某的工资单中,没有注明工资的具体项目。

2003年1月24日,何某某与日成公司因续签合同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未再签订合同,1月25日,日成公司辞退何某某,何某某于当日离厂。1月26日,何某某要求日成公司按国家规定补发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的加班工资。2月12日,日成公司发给何某某(略)元及工资单,工资单注明所发款项包含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2003年3月13日,何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日成公司补发2000年8月至2003年1月超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略)元。2003年5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仲案字[2003]第X号裁决:驳回申诉人何某某的仲裁请求。何某某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日成公司支付超时加班工资8295元、双休日加班工资(略)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得的工资2660元,共计(略)元。

一审期间,双方确认日成公司拖欠何某某加班工资如下: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301.5小时,欠加班工资1578.35元;休息日加班399.2小时,欠加班工资4179.62元;法定休假日加班32.5小时,欠加班工资680.55元。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1012小时,欠加班工资5657.08元;休息日加班1467小时,欠加班工资(略).06元;法定休假日加班61小时,欠加班工资1363.96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日成公司在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安排何某某加班后,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日成公司以双方约定何某某每天工作时间10.5小时,每月的收入包括所有加班费用为由,主张其已全额支付何某某加班工资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对于日成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何某某依法应在收到当月工资之日起60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且其在职位申请表上载明日薪包括加班2小时。何某某直至2003年3月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成公司补发2000年8月至2003年1月超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略)元,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日成公司给付何某某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的加班工资不当,应予撤销。日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何某某负担。(日成公司已预付二审受理费不予退回,由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迳付50元给日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启军

代理审判员沙向红

代理审判员何某平

二OO四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何某楹

书记员张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