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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43岁,汉族,住(略)]岈山镇X村,农民。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我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怕劳动,我们时常争吵,并赵某某对我毒打。08年7月26日我住院治病,赵某某不给我钱,09年8月赵某某将四轮车、斗、犁子、耙强行弄走,再无某讯。我系再婚,我对这次婚姻已毫无某情、悲伤得很,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并让被告归还我前夫给我留下的东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男到女方家落户。2008年2月原、被告将原告婚前的开封17型四轮旧拖拉机另支付现金更换成了中原18型四轮旧拖拉机。2008年3月原被告又将原告婚前的旧四轮拖拉机斗更换新四轮拖拉机斗。2009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支付5.7万元盖四间平房。2009年8原被告因生气被告赵某某将四轮车、斗、犁子开走,从此外出打工。2010年4月7日原告许某某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回四轮车、斗、犁子起诉来院。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陈述及其所提供证人证言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了解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有口角、吵架的情况发生,但双方只要相互尊重,相互克制,就能避免矛盾的激化。原告许某某虽起诉离婚,但被告赵某某庭后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重新组成的家庭,况且原被告婚后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为原被告双方和好提供一次机会,故本案以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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