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85号
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光复北路X巷35号X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一千零一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燕飞,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一千零一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它费用551元,合计3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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