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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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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