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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04-08-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民法归责原则简介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隶属于整个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内,因此应首先回顾一下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法律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一般对受害人(原告)课以举证之义务;而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使违约人(被告)负举证义务,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即依法推定他有过错并使之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因而属于“中间责任”,但实际上过错推定不过是举证责任之转换或倒置,它仍属过错责任的范畴。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原因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按照这一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在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之民事违法情形,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我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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