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9-03-22 作者:110网律师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