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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诉张某宠物致人伤残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李华;被告:张某

沈阳市民李华家住东陵区南塔街道,房屋的南窗在张某所拥有的工厂内。2006年11月,刚进入冬季,李华想在窗户上安装保暖塑料,经张某同意后进入了工厂。经过厂区到自家南窗下时,张某养的狗蹿了过来,情急之下李华爬上自家南窗跳进屋内。由于恐慌,李华重重摔到在地,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事发后,狗的主人张某只给了李华1000元的治疗费,再多一分钱也不愿出。李华认为,自己被狗追撵造成了伤残的后果,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这点儿钱根本不够。于是他到法院起诉,索赔3万元。

在庭审时,被告人张某辩称,狗白天一直关在笼子里,不可能撵人。李华是图方便,从自家窗户跳进屋摔伤的,给他1000元钱是出于同情和怜悯,因此不应再支付赔偿金。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虽无目击证人,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可以证明原告李华不是为了图方便才跳的窗。且张某在支付1000元钱后,在派出所调查时对事实没有异议,却在法庭上辩称“无任何责任”,违背了基本生活常理。故判决狗的主人即被告张某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宠物伤人的案例,在分析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责任认定:即宠物伤人时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可知,我国对于宠物伤人、高空坠物伤人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均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于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所谓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来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据的陈列,并且在无法举证时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饲养的动物伤人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由被害人负责证明其被动物咬伤或者因为该动物的原因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者为该动物;而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则需举证证明该损害事实是由于被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当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损伤是由动物导致的的情况下,被告若无法举证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时,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本案中,关键之处在于原被告二人均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如此就引发了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

程序认定:即日常经验法则的相关认定。

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首先,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次,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最后,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在本案中,原告在缺乏目击证人,索赔无门的情况下,法官正是运用了这一判案方法,认为原告并不是图方便而跳窗,其所受侵害来源于张某的狗,而张某给予原告1000元钱以及在派出所调查时对事实的认定并无异议来看正好印证了法官的判断,因而张某应当对其饲养的狗撵人致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饲养宠物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缓解压力的良好方式。但是宠物的大量出现以及主人妥善管理的缺乏导致了宠物伤人问题的频发。为了避免类似本案之类的事件的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饲养人的角度来讲,需要对宠物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限定其活动区域,特别是生性凶残的宠物,要避免其随意走动,脱离控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其次,从其他人的角度来讲,遇到宠物尽量远离或绕道,不要故意挑衅,遇到宠物伤人的情形时,要即刻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同时注意保存证据,包括目击证人和医院医疗证明等物证,以求在追究宠物主人责任时尽可能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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