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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花诉覃惠芳侵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原告:刘向花夫妇;被告:覃惠芳

2008年10月30日13时许,刘向花带上一岁半的儿子小勇来到覃惠芳家玩麻将, 由于小勇影响牌友玩牌,覃惠芳主动提出帮忙照看。期间,覃惠芳在看到孩子比较安静后,就去忙自己的事情。15时许,覃惠芳再次到客厅时,发现小勇不知去向,连忙四处寻找,最后在屋内的卫生间里发现孩子,当时小勇头朝下倒在一盛有自来水的水桶里,已经没有了声息。覃惠芳马上与刘向花等人一起把小勇送到附近的医院。小勇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刘向花夫妇认为:如果不是覃惠芳主动提出要帮照看小勇,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不幸后果。既然受托照顾小勇,覃惠芳就有义务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正因为她未尽照顾责任,又没有提醒刘向花自行照看儿子,让年幼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小勇到处乱跑,最终因玩水跌落装满水的木桶溺死。覃家的蓄水桶盛有水,放在没有关闭的卫生间,显然存在安全隐患。事故虽不是覃惠芳主观恶意所致,但理应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协商未果,刘向花夫妇于2008年12月30日向环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覃惠芳承担儿子死亡的一半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12.2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覃惠芳赔偿刘向花夫妇4.88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刘向花承担1700元,覃惠芳承担1000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父母因故不履行监管职责,临时看管人照看不周致使孩子溺水身亡导致的侵权赔偿纠纷,在分析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在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委托监护的关系。

所谓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关于被委托人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本案中,覃惠芳出于好心主动提出照看小勇,刘向花表示同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虽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

第二个层次,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在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

刘向花作为儿子小勇的母亲,是理所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刘向花因为专注于打麻将,放任监管职责,是导致儿子玩水溺水的最主要原因,同时,在委托监护方面,其委托本身是存有重大过错的,无论是委托原因,还是受托人选择,都有重大可归责之处。法院据此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个层次,受托人的职责及其责任承担。

覃惠芳作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一方,负有临时看管孩子的责任。但是,其在照看的过程中,却擅自离开去做别的事情,违背了受托人所应当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原被告双方具体责任分担的确定上,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性。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覃惠芳赔偿刘向花夫妇4.88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刘向花承担1700元,覃惠芳承担1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理应承担起照管孩子的职责,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父母等监护人的疏忽导致孩子权益受损的情况却时有发生,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类似上述案例的惨剧的发生,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对于未成年儿童来说,他们的智力和行为能力都还没有发育完全,在思考问题以及行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幼儿,其需要父母的完全照料,父母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注意孩子们的动向,不要因为一些琐事而忽视了对于孩子的照顾,最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2、其次,对于其他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不管是无偿还是有偿,不管是通过合同约定还是口头承诺,都应当尽好自己的职责,切不可马虎大意,同时需要排除孩子活动周围的危险物,以免因为疏忽导致事故。

3、最后,防患于未然是最好的办法,高度的责任感与必备的防患知识是身为监护人最为基本的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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