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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王甲、王乙和范县某乡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刘泽华律师
张甲诉王甲、王乙和范县某乡卫生院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95上午8点多钟,张甲(男,1985516出生,当时年仅十五岁)右腹疼痛难忍,但村医王丙诊所诊治,王丙诊断为“嵌顿疝”,告诉张甲母亲应立即手术,并要求张母找人去范县某乡卫生院叫本村在该院上班的大夫王甲来做手术。这时,张甲的腹痛已减轻,即将消失,张母表示不愿做手术。王丙仍要张母找本村村民张乙(张家的本家爷爷)去叫王甲。在王丙的再三要求下,张母才差人去找王甲。王甲从卫生院回来后,张甲的腹痛已消失,不愿做手术。后经王甲一再劝说,张甲母子才同意由王甲做手术。这样,王甲叫来其子王乙(没有执业资格,实习学生)主刀,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王甲的指导下,在一座不具备手术条件的闲屋内为张甲做了“右嵌顿内容物复位、疝囊高位结扎术”。手术进行30分钟。当时在场的有王丙、张乙。手术后三十分钟许,张甲出现胸闷、气短、心律不齐症状,经王甲、王丙采取措施,恢复正常。
    当晚9时许,张甲再次出现胸闷等上述症状,王甲随即打120急救电话,张甲被接入范县中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当晚,范县中医院经手术探查,发现张甲患有隐睾、且有输精管被切断。次日,王甲陪张甲到濮阳市人民医院接通输精管时,被绝收,无奈返回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十天。2000 916日,经王丙、张乙调解,王甲自愿赔偿张甲6000元医疗费并承诺负责为张甲接好输精管,同时,张甲因王乙为张甲做的手术刀口感染转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天,于2000926出院。2001年春天,因王甲违反约定,拒绝去为张甲接好输精管,张甲的父亲张丙多次找王甲交涉,王甲才于200135租车送张甲到聊城市人民医院去接输精管。200137,聊城市人民医院为张甲实施了“双侧睾丸固定术”,术后称张甲右输精管无断裂。
[案情发展]
     得到张甲右输精管无断裂的结论后,王甲即离开聊城市人民医院独自返回,并以张甲、张丙父子和范县中医院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甲父子返还收取的6000元赔款并和范县中医院赔偿其名誉损失。张丙提出反诉,但因诉讼中没有按时交纳反诉费,范县人民民法院没有合并审理,认定张丙、张甲父子和范县中医院侵犯王甲名誉权成立,判令张丙返还收取的6000元赔款,并和范县中医院承担连带赔偿王甲6000元赔偿金。范县中医院与张丙不服,上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2)濮中法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张丙、张甲父子和范县中医院与王甲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告一段落。
[代理情况]
    20033月,因王甲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司法判决判令张丙返还的款项,张丙深感不平,感到确实冤枉,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要求我为其代理申诉,将官司打到底。我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申诉不如就原来没有审理的反诉另行提起诉讼效果更佳,于是建议另行起诉,张丙接受了我的建议。于是我以王甲、王乙和范县某卫生院为共同被告代书了起诉状,代理起诉到法院。2003626,范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丙、张甲父子诉王甲、王乙父子和反向某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3)范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认定王甲、王乙父子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闲屋内为张甲做手术违法,判令王甲、王乙父子赔偿张甲、张丙父子的全部损失,互负连带责任,驳回了张甲对范县某卫生院的诉讼请求。王甲、王乙父子不服,上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4)濮中法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甲、王乙父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至此,张甲父子的冤屈得以昭雪、伸张,张丙、张甲与王甲、王乙父子之间的纠纷尘埃落定。张丙、张甲父子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给与较高评价,深感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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