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典蓉: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下)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虽然不敢轻易怀疑案件事实,但是看李在铨所写呈词, 非但文理通顺,前后呼应,懂得对自己有利的写作方式, 又清楚地开列失物清单,实不似一个心神疯迷之人可为。 且之前李在庠称李在铨亲自写信托人,按照官员的说法, 此处皆为山愚贫民,在大山里,在交通不若今日方便的清朝, 李在铨要如何托人将信送出?难道不是透过乡人或来乡之人传递? 而当时乡人不知道他的精神已经出了问题了?如果是普通送信还罢, 问题是这是一封关系京控的信。如果李在铨没有特地瞩人, 一定要送到京城给李在庠,谁会愿意千里迢迢给疯子送信呢?
回到案件上,知府会同委员王金城调开始阅府县相关案卷, 发现光绪三年虽有育婴堂首士徐正旭等上控魏德崇等主掌害公一案, 但原告内仅有李右春名字,并无李在镕名字34。换句话说, 李在铨对于光绪三年时的事还非常清楚, 而且父亲李右春确实和魏德崇有过嫌隙。因此李右春所说三子“ 素患疯疾”,不知从何开始。而知府与委员, 一致认为李在镕罪有应得,并将其称作“地方著名匪徒”, 李右春仅称其为匪私铸铜钱,在官府口中,李在镕变为“勾结会匪, 制造军火,毁制私铸”不赦之徒。并称当时官方在其家内,起出“ 私铸提钳五把,下钱铁瓢四把,渣瓢及操铜水扛各三把, 穿钱亭子三十根,钱罐十八个,滥钱树铅钱树及钱模共八十余根,咒 语书一本,长柄大刀、顺刀、鸟枪共二十六件,火药二十余斤, 新铸小砂钱五十余串”等不法物件。
今日已经看不到李在镕被正法之前的原供与清单, 无法得知李在镕被抓捕时的详情。但是哥弟会并非秘密宗教, 乃是当时盛行于两湖地区的秘密会党。官方所云起出咒语书一本, 除了误将会党作为“邪教”信徒之外,最为可疑的是: 如果李在镕当真与会党有关系,如何只有“一本”咒语书?
知府与委员自称全卷内并无向俊白等人的控禀, 既无禀呈则并未牵累。官方还点出,魏知县拿获该犯后, 曾饬传李姓族人并合场铺户严清户口,各具切实甘结, 不准窝留容隐,兴许便是控词所指: 逼人出具供认李在镕私铸铜钱的甘结一事。 但是官方坚称他们不可能纵容官兵抄抢,并认为“疯病诬告, 究与平人有意逞刁挟仇诬控不同,李在庠虽代作抱讯,系远隔京省, 不知李再镛实犯死罪并李在铨疯发情由,误信为真,致代逞递, 亦属情有可原。”因此恳情巡抚销案35, 并将一干重要人等的甘结附上:
李右春的说法:(我)生有四子,长子在镒早故,次子在镕 怀抱时即已过继族兄李右森为子,更名在镛。三子在铨,四子在铉, 耕种度日。贡生家自祖辈都是耕读,毫不非为。三子在铨读书没成, 早年得染疯癫病症,时好时发,贡生在家管束锁禁空闲屋内, 令派雇工看守不准出外生事。族兄右森因止在镛嗣子一人, 娇养纵容以致不务正业。这秦毓璜与贡生自幼交好,光绪六年十月, 他曾向贡生告说次子在镛交结匪类,外面大有风声,叫贡生管束。 贡生因已出房,怕族兄生疑,只向告知,并把在镛说了一顿。
到了七年二月,贡生约魏德崇一伴同到四川小贸去了没有回 来,那晓得族兄李右森随即患病身亡,次子在镛更无一人管束, 流入匪类,毁制私铸,并敢妄造军械火药,逞凶妄为。 沐前县魏主访闻会营带同兵役来家捉获讯明,禀请正法, 实是罪大恶极并没冤抑。那晓得三子在铨闻知在镛情事, 疯疯癫癫说是被人谋害,要与他报仇,天天自言自语, 家中人因他本患疯疾,时常如此没有理会, 不晓得他于何时写就呈词,混捏一些情节,托那一个带到京中, 交在京推车族人李在庠代为呈递。李在庠出门多年, 不晓得实在情由并在铨患疯的事,误信为真,代为呈递。…… 在铨现又加患伤寒,病在垂危,贡生不忍这些人平空受此拖累, 又怕审实反坐,才到案下代子投首,求恩销案免解的…..李在庠与 在镛实是无服族人,并没一字虚诳36。
李在庠的說法:李在铨是小的族兄,小的于光绪三年随同父 亲出门在襄樊北京一带推车营生,小的出门时在铨尚在读书没有疯病 。八年四月,小的在京有一同乡人递到一信,内封在铨寄到呈词等件 ,说在镛被人诬害,虽已出继,究是同胞,不能不代为伸冤, 要小的在京代为呈递,一经解回,在铨必赶赴省城备质, 若蒙审问务照呈叙情节供报,小的因不晓得在铨是疯发时妄为所致, 误信为真,就照词上赴都察院衙门呈递。前蒙解省, 以为在铨必照信上所言立即赶到,致蒙委审衙门审问, 小的矢口照供后,又着交原告。小的没法又怕说出真话误了他的事, 就以回家措办盘费为词支饰延展, 继蒙递回原籍才晓得在镛实是罪犯应死,并没冤诬。…… 小的实是误信代呈,现在后悔莫及, 至小的前在省局供是在镛胞叔的子,是怕无干代呈致受斥责, 一时起意捏饰,求念乡愚无知,并非有心冒充犯属作抱诬告, 免予重办就沾恩了37。
被告魏德崇的說法:咸丰县人,与李在铨的父亲李右春素相认识。 他从前被人窃名,妄禀武生券借义学公项钱文不给, 又掌害育婴堂公事。已蒙前县讯明禀由前府详销,两造以后和好没嫌 。至李右森继子李在镛谋为不轨,私铸小钱被拿正法实是如何破案, 武生并不晓得,那时武生同李右春结伴赴川并不在家, 从何有捏串诬告的事?县差龚恩荣武生向不认得,武生由川回来, 魏县主早经交卸,李在镛案已办结。李在铨染患疯病多年,武生是晓 得的。今蒙审讯,武生并没出入衙门、勾串捏诬及伙同抄抢的事。武 生祖父从前曾开铜厂,距今四十余年,家中并没余剩铜斤, 实是李在铨因疯妄告,武生平空受累。 现在李右春由川赶回代子投讯,求恩转禀免解,愿具甘结38。
证人秦毓璜的说法:咸丰县人,监生,在西乡居住, 离李在镛家有八十多里路,离李在铨家三十多里。 李在铨的父亲李右春与监生交好多年,那年李在铨染患疯病, 监生在李右春家闲坐看见李在铨胡乱打人,监生叫李右春把他关锁, 免惹祸,他当时在房中乱骂,要与监生拼命。过后李在镛交结匪人, 监生查知曾向李右春说过,李右春因已出继,不能管束。 那时李在铨听见,疯疯癫癫说监生谋害他弟兄两人,监生并没理会。 迨后李右春赴川去了,监生从此就没到他家中。七年十月, 李在镛私铸犯案诬扳监生合伙。当蒙县主传同保甲绅耆查问明白, 不与监生相干,现在李在铨又凭空把监生京控在内, 虽是他患疯属实,监生无故屡被拖累,心本不甘, 现在李右春已由四川赶回,蒙恩讯明,监生实是无辜受累, 并因家贫路远,免予提解,监生顶恩愿具甘结39。
被告差役龚恩荣的说法:小的充当咸丰县差役, 向来奉公守法,不敢妄为。七年十月十四日夜, 前魏主忽然吩示小的派人下乡,小的那时不晓得是到那里, 一时又打探不出,只得遵示选派。 魏主又帖请陈杨关李四位汛官拨带操防兵丁一同起身, 魏主不准小的们一人上前,怕小的们走漏风声,请汛官同兵前行, 小的们随侍本主在后,四更时候走到李在镛家, 小的才晓得是拿他的。当时李在镛执刀出屋抵拒, 兵丁内已有两人受伤,大家奋力围捕才把李在镛捉住, 其余多人都从后山逃走(笔者: 多人围捕仅捉到一名嫌犯似乎有些过于夸张),随到屋内搜出私铸器 具并军械等件,小的奉本主吩谕,会同各兵护解回县, 这是实在真情,前已在县供明。今蒙审讯,小的并没到过丁寨, 也没伙朦耸抄乘势卷掳的事40。
5.填补时间空白的第二次供词
接著,委员又呈出第二批供词, 这次多添了族保李右文等见证,强调原告是疯子, 并且提出了得疯病的确切时间:光绪五年。
李右文、李旺升:据族保李右文供,年六十五岁现充户首, 李旺升供,年四十七岁充当族内保正,据同供:……在铨读书没成, 因光绪五年,忽患疯病废学,其病发时凶恶滋闹,就是好的时节, 也不过不妄为生事,仍是胡言乱语痰迷不省。 李右春早把他锁禁密室不许出外,七年春间,右春赴川贸易, 右森病故,其已继出次子在镕即在镛,因父母均故没人管束, 任意交接匪类,毁制私铸,并敢制造军器悖逆妄为,小的们住隔窵远 ,先不晓得。后蒙前县魏主访闻拿办并起出不法器械禀请正法枭示。 那时访询才得知都是实在真情,乡民无不称快,族中也甚感激。 不料在铨闻信疯言胡语,说是被人诬害,定要出首伸冤。 家人以为素常如此疯疾均没理会,不晓得他于何时私自写就呈词,托 人带到京中交在京推车营生的族人李在庠代为呈递。在庠出门得早, 不晓得在镛实犯死罪,并在铨患疯情由,误信为真。41
先综合以上供词,基本可以勾勒出一些情况:李在铨三十一岁, 与出继兄长李在镕可能尚有兄弟之情。他在光绪三年(二十六岁, 李在庠约十八岁)时,并没有疯病纪录, 所以对于父亲与魏德崇的诉讼有清晰记忆。根据族保具结, 他是光绪五年间染患疯病的。李右春在七年二月,和“ 已经尽释前嫌”的魏德崇一起出门,但是魏德崇后来甚么时候回来, 并未交代。而龚恩荣供称是七年十月十四日三更包抄李在镕家, 在供词里,却未提到搜到甚么“咒语书”。这是有点奇怪的, 破获会党,应为大功,何以不述?
在第三批供词里,众人的供词又增添了一些具体的细节, 使得案情越来越“明朗”。魏德崇称是“八年冬月”由四川回家, 此句在第一批供词里并没有详细提到。委员将这批供词上呈巡抚, 并且将李在庠拟不应重律“杖一百”,被巡抚批饬回来, 批委员犯了技术性错误,不应重律应为“杖八十”。 又云李在铨的京控情词,“似非疯者所能为,应妥协声叙, 勿留罅隙以致部诘为要。”42修改之后,还必须转总督批示。
6.地方官员对疯子京控案的最终诠释
被巡抚批回後,委员又重新制作了第四批供词。 在这批供词里多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话,官方在叙供里添入:“在镕 听从匪首杨登峻指使,迭次抄抢烧杀,毁制私铸,谋为不轨。”43 李在庠的供词也改为:
八年四月,小的在京有一同乡人递到一信,内封在铨寄到一信件( 第一批称:
内封在铨寄到呈词等件),说在镛被人诬害,虽已出继,究是同胞, 不能不
代为伸冤,要小的在京代为作词呈递。另有两张纸写的一些冤情, 字迹模糊,小的认不清楚。将来一经解回,在铨必赶赴省城备质, 若蒙审问务照呈叙情节供报。小的因不晓得在铨是疯发时妄为所致, 误信为真,就请不知姓名测字人教他按照情由代为作就状词。44
此外,为了证实李在铨是疯人, 又多添一段亲眼查访李在铨的文字:
李在铨时疫已愈,惟其疯发甚剧,狂悖逞凶,现已练锁闭锢密室,因 其身长力大,恐难带同投到等情。查乐乡里距城六十里,(卑职金城 )适有该里勘验另案,谕令原役押带李右春随同前往。(卑职金城) 先赴杨岗将另案勘毕,于九月初九日便道亲诣李右春家, 勘得前后两进住宅,再后另一院落中系天井,左右各有房屋, 前后两间,左系厨房牛栏,右首前一间堆积木柴, 草后一间房门锁锢,窗户封闭,墙上另开一洞, 据李右春指称其子李在铨锁置在内,日由洞内递送食物。(卑职金城 )随饬开锁入内验得李在铨赤身仰卧地上,遍体污秽, 颈项两足各系铁链一根,锁带大石磴一个,发辫蓬散,似已剪落, 大半骨瘦如柴,两目直视,神呆形痴,左脚高踞墙上, 两手向空乱舞,口中喃喃不止,时笑时骂,不知所云,验毕, 随即据情禀复。45
虽然这段文字读起来有点矛盾,前言“身长力大”,后叙“骨瘦如柴 ”。但是对于一个疯子的形象已经刻画成功。最后, 巡抚在光绪十年闰五月的咨文终于成形:
据湖北巡抚彭,咨称咸丰县文童李在铨, 遣抱李在庠京控魏德崇等挟忿串害冤杀抄抢等情一案。 此案李在铨于伊兄李在镕投入匪首杨登峻党内,结盟拜会,听其指使 ,迭次抄抢烧杀,毁制私铸潜谋不轨,经前施南府督同咸丰县讯据, 供认不讳,照章就地正法枭示之案。并不知其系属罪所应得, 辄以魏德崇等挟忿串害冤杀抄抢等词遣抱京控。本应坐诬, 惟讯据其父李右春供系李在铨患疯痰迷,无知潜出妄为所致, 核与平人逞刁诬控者不同,且查验李在铨疯病属实,无从取供, 既据其父代为首悔,求免深究,应如该府等所禀,拟宽免究坐, 饬令其父严行锁锢,毋任复行出外滋事, 李在庠于李在铨央令作抱京控,虽不知李在铨已患疯病及李在镕犯法 实迹,惟不查明实情,率行代为京控殊属不合, 李在庠应酌照不应重杖八十律,拟杖八十折责发落。 武生魏德崇讯无挟忿串害情事,应与讯未捏报冤杀之县差龚恩荣, 及并未抄掳私铸之民人蔡大旺,监生秦毓璜,均毋庸议, 作词人不知姓名无从拘究,无干省释,未到人证免提省累。46
这件案子,最终的牺牲者是无辜的李在庠,尽管他的判决并不算重。
看到委员们为了避免部驳与牵扯前案,如此修正证人们的供词, 不禁令人深深怀疑中国传统司法案件里,原、 被告供招的可信度与真实度究竟能达到多少。
7.对疯子京控案件的猜想
这件控案的原告,根据李在庠在最初原供, 称李在铨写出了一份看似毫无疯癫迹象的呈词,又书明一封信, 跟自己的族弟说明事件经过,甚至还叮嘱族弟自己一定会投到。 他才相信,并且拿了呈词去都察院呈递。一个被众人称学习不佳, 且“素患疯疾”(亦有称其患疯病多年者, 由于李在庠称光绪三年族兄尚属正常,呈词内又有清晰光绪三年事, 是以族保才给出一个确切时间:光绪五年), 居然能写出一份文笔锻炼,前后对应,埋有伏笔,又情在理, 并且附有详细失物单与名单的呈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是以委员后来才于李在庠供词里多添一段“字迹模糊”, 倩人代作之语,目的就是要释人疑窦:否则一个疯子, 如何能写出如此文笔锻炼的呈词?
李在铨到底是不是真的已疯,单凭委员的采访, 已经很难判断了。而根据乡亲的描述,假设李在铨真的有疯病, 那他很可能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 因为他的神智似乎并不是每天都失常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李在铨在写呈词时未疯,委员查验时才神智失常的? 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是装疯的机率可能还高一些。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呈告者另有其人, 他冒了疯子李在铨的名义将呈词送到在北方拉车的李在庠手上, 此人跟魏德崇等人可能有过恩怨,为了避免麻烦, 以当地疯子的名义发信写呈, 如此一来官方查不到线索也不会扩大盘查。 不过这个想法笔者没有证据,仅是揣测。
假设单究李在铨所控之案,是为了翻案, 其所控情节真实的部分就是李在镕被捕正法, 则李在镕案确实存在三大疑点:
第一,李在铨称魏德崇家中红铜一千余斤,欲栽赃陷害, 魏德崇后来也承认家中曾经开过铜厂,但是现在没有红铜了。 如果以前开过铜厂, 那么是否不排除魏德崇家可能还有剩余的器具呢?
第二,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凡私铸铜钱者,绞( 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又规定:“ 凡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壳、铜钱,核其所铸钱数, 至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钱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 为首及匠人,俱拟以斩候”,“凡各省拏获销毁制钱, 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审实,将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 为从者,绞决。”47根据律例规定,私铸铜钱、 罪足以斩立决者惟“销毁制钱,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 但是在官方的搜捕清单里,并没有看到有大量的制钱,仅说有“ 私铸提钳五把,下钱铁瓢四把,渣瓢及操铜水扛各三把, 穿钱亭子三十根,钱罐十八个,滥钱树铅钱树及钱模共八十余根, 新铸小砂钱五十余串”。所谓的钱罐里有没有存放制钱, 单看这份档案并不清楚。假设李在镕当真私铸铜钱的举动, 也没有销毁制钱的直接证据。那么李在镕要被就地正法, 必须得有更好的名目,这一点在官方档案中体现的,就是会党成员。
第三,若是李在镕当真和哥弟会有关, 则其家中相关证物必不仅于此, 何以官方仅开列一本和会党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倒像是秘密宗教经典的咒语书?如官员诬人为匪, 不论李在铨是否为疯,李在镕是否为冤, 当真要深究这三个办案疑点,则牵连的官员,恐怕不仅于那位“ 魏知县”了。是以此案最好不办。李在铨实际上疯也好,不疯也好, 在档案里,他也不得不疯。在文书里先预定李在铨为疯了, 那么拘提人证对质甚么的,便可以简单了事, 这也是为何李在铨罗列了一干人等,最后仅有六人应讯。 其中许多重要的要证,如被掳走的孀妇、被强迫甘结的李在银, 全部都没有出现。
笔者并不想随意论断案件背后的真实性,然而在阅览之时, 官员将案件铺叙得越来越明朗,笔者却感到越来越迷茫。 看到这样的口供,不禁让人深深怀疑,京控案件中所谓的“众证”是 否有绝对的公信力?而京控案件中出现的“代作呈词者”, 有多少是真实的存在, 又有多少是地方官员为了避免中央的怀疑而凭空捏造的?
要找到这样完整的京控卷宗并不容易, 如果能有更多的史料留存下来,也许这些疑惑能得到一点解决。
四、疯病与豁免
清律对于疯病的规定主要體现在两方面, 一者是针对要求地方官与家庭的管束规定, 一者是关于疯病杀人的量刑标准。《大清律例》规定, 如有疯病之人,亲属邻佑人等,如果隐瞒下来不报官, 也不对他尽看守的义务,导致疯病之人自杀者, 需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官府, 而该管官不严饬看守,以致疯人自杀或是疯人致杀他人, 俱交部议处。此外,又规定疯病之人, 如家中有严密的房间可以将疯人锁锢,亲属又可以管束, 或是有患疯的妇女,俱报官交与亲属看守, 并令地方官亲发锁钥严行封锢。如亲属锁禁不严,导致疯子杀人者, 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如要开启锁钥,需等到病人痊愈不发, 报官验明之后,再取具族长地邻甘结,始准开放,如不行报官, 及私启锁封者,照例治罪。若并无亲属,又无房屋者, 即于报官之日,令该管官验讯明确, 将疯病之人严加锁锢监禁于官房,具详立案。如果监禁之后, 疯病并不举发,俟数年后诊验情形,再行酌量详请开释,领回防范4 8。
再者,真正心神丧失、无法自我控制的精神病患, 官府可以给予特殊的刑事“豁免权”。地方官遇有疯病杀人之案, 经人呈报到官,得先取得被杀之事主切实供词, 再取得邻佑地方确实供结,由官员验讯,如有假疯妄报的情形, 法律规定: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 将知情捏报之地方邻佑亲属人等, 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问拟。如果疯子杀人, 到案疯迷不能取供,即令地方官严加锁锢监禁,不必追取收赎银两。 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该地方官讯取供招后,依斗杀律拟绞监候, 入于秋审缓决。“遇有查办死罪减等恩旨, 与覆审供吐明晰之犯一体查办,如不痊愈,即永远锁锢,虽遇恩旨, 不准查办49”。这样的规定,无形之中, 让被诊断为疯病者即使痊愈, 也得陷入承认痊愈还是继续装疯的两难。
笔者收集的一千件案例里,案件跟疯病相关者目前共有14件, 呈控者被认定或怀疑有疯病共有7件, 京控者自言先前被地方官诬赖为疯者有4起。在7件呈控者被认定或 怀疑有疯病的案件里,一件是京控诅咒事件,一件是控告他人偷窃, 一件是呈控他人冒支库项,一件是控告他人传习红阳教, 一件是李在铨案,其它则是叩阍者被判定为精神错乱者。4起京控者 自言先前被地方官诬赖为疯者, 一件是母亲为亡子控告被诬指为疯颠,一件是牵涉白莲教, 一件是京控知州,一件是叩阍者家属为被诬指为疯癫者喊冤。
根据笔者对疯病档案的理解, 发现部分呈控者呈控的事件并非毫无因由与条理, 不免怀疑起这些呈控者之所以被认定为疯病患者,可能有几种因素: 第一,当事人心智可能真的迷糊,有精神疾病;第二, 地方官为了避免某些案件无法销案,只能以疯病作结;第三, 地方官蓄意给原告者套上疯病的帽子,故意开脱犯人, 或避免事件坐大牵累自身或邻里;第四, 原告者与亲属自身为了躲避灾祸装疯应对。
第一种因素是最难判断的,但在京控案件里, 这些患疯病者都有一点特征, 就是他们都能够找人代告或亲自赴京京控, 并非完全丧失行动与思考能力。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 吴桥县民人任忠京控任学若等咒杀人命, 官员称审讯时发现控告者任兆基素有疯病。因其母郭氏爱子情切, 不肯报官将儿子锁锢,以致出外滋事,应拟不应重杖八十, 身为妇女照律收赎,疯病者应照例交官50。道光二十五年(184 5),告病回旗的原任福建蚶江通判聂车布, 京控闽安营百总刘定杰冒支库项, 后来官方称原告聂车布二十五年八月因疯病复发病死,免传人证51 。
如果遇到难以解释的事件,为了销案有时官方也颇感头疼。 道光十五年(1835),乐亭县民人杨萼京控韩洪送祟, 导致其母杨王氏等四命同时身死,仵作却捏造成自缢情状。 此案确实有些蹊跷,杨王氏一家曾请当地的“法师”韩洪送祟, 杨王氏不多久告诉王张氏,自称送祟之后,全家俱觉心神不安, 应该是魅祟未净,尚须再送一次。于是再向韩洪询问送祟之法。 官员询问韩洪详情,韩洪供称当地乡俗送祟情形不一, 有用浆水浸以五谷杂粮,泼洒门外;有剪成纸人,出门焚化, 有用五色钱并麻绳红绳等物,携至中途丢弃,名为接引, 系接引鬼祟出宅之意。他听说王氏已用浆水泼洒门外, 但仍没有效验,随口答以用麻绳三条,同五谷杂粮放入板升, 再用红头绳一条放于上面作为接引,并用磁碗盛水, 俟星辰合时携出门外泼弃,可以驱邪。至十八日时赵杨氏病重, 又央求韩洪至家中送祟,杨王氏随命令赵银头去取麻绳, 当日送完了祟。岂料赵杨氏、杨王氏、李闰氏、 赵银头一家四人即于是夜,各用绳带在窗档及炕桌腿并圈椅上, 投缳殒命。因该处风俗遇有妇人自尽,母家动辄打闹, 为了避免滋事,仵作捏称病重,但验尸时, 该氏家属称尸首身上有伤,杨萼无奈之下,于是京控52。
虽然此案的过程与结果十分悬疑, 全篇奏折仍无法回答与继续调查她们集体上吊的原因。 这个档案本来和疯病没有多大关系,笔者在此举这个例子, 只是想藉皇帝的想法来说明一个问题: 道光皇帝认为这个案件铺叙得太直白了, 送祟等诡谲的情节难以令人接受,不禁批道:“ 或写时宪书或写书本均无不可,不应任听书吏随便乱书, 当明白晓谕若辈。”53这一段话是不是可以这么去理解:事实上, 虽然在上位者普遍抱怨他们对地方事件的知情权被官员蒙蔽了, 如果直接让他们去接触脱序的社会事件, 在上位者也未必会感到高兴,也许就是为了要维持一个安定的表面, 以致于所有的官僚体系花费无限心思在替公文粉饰上下尽无数功夫。
许多牵涉精神力量的故事,很难用常规去解释的。Karl Mannheim曾经指出:“ 官僚思维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问题化约为行政问题”54传统 官僚是无法越过他们的有限眼界与理性思考范围, 去理解一些非理性的利益冲突。不论是宗教问题,民族问题, 官方只能用行政角度来思考, 各种问题他们都必须化成合理的文字向皇帝禀报。在这样的逻辑下, 以疯病替无法解释或是不能深究的问题作结, 可能是最客观保险的方法。况且疯病可以突发,也可以伪装, 也等于是可能会涉入政治问题的人民自保的最好方法。 步德茂阅读了大量的刑科题本,深感州县官员对上级的“蒙蔽”是“ 孤注一掷且危险的行为”, 但是由于命案的当事人通常面对的判决结果是死刑, 企图蒙蔽就不足为奇了。特别是地方上有组织与暴力与械斗, 比起命案地方,官员对于集体的暴力与冲突事件更为敏感55。
在京控案件里,也是一样。 不能排除上控者夸大的内容里仍然有几分实情, 只要牵涉到州县以上的官员,这些案子大多数都难以全盘翻案。 就现实而言,一个基层官员的考核是由上级的官员核定的, 案子的审转也需要经过上级的许可。如果基层的官员被人控告, 问题可能不仅止于基层官员, 这件案子如果又缺乏有力有识的人支撑,也许便以诬告、申诉不实、 怀疑误控作结,用疯病作结也是一种方法,如此一来, 可以避免追究,原告等人也可以豁免于罪。当然一切证供, 还是由地方官员来决定如何书写。
五、小结
笔者在前文提到,地方官处处讲究司法文书的写作技巧, 并非是对民人负责,而是对上级负责。今天能看到的档案, 无论是题本、奏折、上谕档、起居注, 都是运用公文式的书写技术写成的,有格式有套语,要求合乎逻辑。 现今被学者广泛使用的刑科题本, 即使透露的当代社会讯息十分丰富, 不过研究者仍是忍不住会对这些“格式化” 的杀人模式或是争吵模式心生存疑,原被告两造的声音, 就在中央部门与皇帝的面前的被淹没。即使仍够看到官方档案里, 案件两造的口供纪录,这个纪录也未必全面符合当事人的心声, 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因此, 先不论京控的呈词是否是当事人亲笔所写,有无经过讼师的指点, 京控的呈词,可以说是比较贴切原告的心声与诉求的。
官方压抑受理百姓诉讼的习惯, 也影响到原告呈状的书写策略。这种策略,主要不是为了胜诉, 而是为了“图准”。如果官员受理, 意味着自己的平反就有一些希望。有的牵控州县差吏( 先不论是否为真),也有为了博取同情, 使尽各种内外手段让官员意存矜悯,甚至“添叙”某些情节, 加强自己身为被害人的形象。换句话说, 应该最贴切原告心理的呈词,都有可能被扭曲或伪造。
呈告者京控的主要目的, 还是可以从呈词对案件铺叙排序来凸显,通常最后才提到的控诉, 经常是附带加强呈词受冤的形象,也不排除虚构的可能。 美国学者欧中坦研究清代司法文学的案件叙事与文本差异,他认为“ 随着案件的上下移送, 由于不同的法官个体和法官群体连续不断地要使案件的事实切合法典 ,案件之文件记录的措词和框架也在不断地改变着”56而相对于官 员,如果有必要的话,“原、被告各方会修改他们的叙事, 以便设法说服官员受理或驳回案件,从而达到他们各自预期的目的5 7”。都察院等受理衙门的官员对于京控呈词的情况也非常清楚, 在接受呈词上奏时,经常都要一再注明此系“该民人一面之词”, 还是不得不受理,在审理之前,无法断定呈词真假。 但即使我们看到官方的审判结果,该民人被拟判“申诉不实”或是“ 诬告”、“蓦越赴京”诸般罪状, 也不一定能够代表京控者申诉的内容是完全虚假, 在有些京控档案里,官员并未完全否认原告的主要呈控, 但为了惩罚他们越诉, 会根据他们牵控的不实内容做出比较轻微的处罚。然而不论如何, 导致百姓在文书上使尽策略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官僚体系的弊病, 使得诉讼的渠道不能完全对社会畅通。
民间对公正的要求与声音,也许还是必须回归到民间听取。 清代道光年间的湖北“闹漕”案, 该地尚有对一两百年前案件口头传说的传承者, 学者在比照官方史料时,在当地尚能收集到不一样的声音58, 可惜的是,能够达到这种目的的例子无疑是凤毛鳞爪。
对史实的确证无疑是历史学最主要的任务, 相当一部份学者相信这些确证史实的积累, 最终可以产生出一个近于“真实”的故事。 但如果所谓的第一手资料本身就是经过多人层层改写积累得来的, 真实在哪里? 研究者即使不能期待对过去的研究都可以同时有中央与地方、 官方与民间的比对,在运用清代的档案时确实还是要小心翼翼、 谨慎考虑的。今日整理、运用档案者有幸可以看到某部份档案的版本 差异,或是内部本身的删改, 但是也必须谨慎地去面对档案在当时的意义与写作的动机背景, 避免轻率地使用与判断。
《北大法律评论》第十卷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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