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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拘捕嫌犯越少越符合法治精神

发布日期:200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段时间,从云南“躲猫猫”事件揭露犯罪嫌疑人被殴打致死案以来,看守所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最高检发话要加强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在全国打击牢头狱霸活动。有人建议实行羁侦分离;有人说要给看守所派驻监察员或实行社会监督,建议颇多,不一而论。
    这些改革建议都没有触及解决问题的实质,不可能彻底解决看守所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甚至打死人的问题。因为,看守所发生打死人的事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看守所管理制度有关。只要破案仍然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刑讯逼供;只要一有犯罪嫌疑就按有罪推定的思维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要上述原因存在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而牢头狱霸不可避免,此类事件就不可避免。仅靠改善看守所的管理和打击牢头狱霸不解决问题。
    解决看守所发生打死人的事必须从源头抓起。根本的问题是要解决对嫌疑人随意关押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改变以口供为重要证据的证据制度,必须改变对犯罪嫌疑人以拘留和逮捕为常态的刑事侦查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很不严格,甚至为一桩小事如砍棵树、偷辆自行车也关起来,而且一关就很长。刑事诉讼程序对长期关押过于宽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一般为14天,特别情况可延长至37天。普通嫌疑犯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还可达5个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总共羁押时间可长达7个月。这种法律上的弹性规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里掌握,随意长期关押就没有障碍。对这种关押又缺少应有的监督,如没有受到法官和律师的制约。所以,与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在家里等待审判不同,在中国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关到看守所或拘留所里,在警察的全面直接控制下掏取口供证据,而且不取到证据不罢休。公安对这种破案手段的严重依赖,致使拘留和逮捕滥行,刑讯逼供严重,而且屡禁不止。
    治本的办法就是改革刑事诉讼制度,遵照无罪推定的法制原则,修改刑诉法,以明确、具体、规范的条文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由法官(在中国可以由检察官)决定是否逮捕、交保证金取保候审,或释放。只有在严重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5年以上重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判处一定徒刑(如3年或5年以上)的嫌疑人有可能逃避审判的,才可以实行拘留或逮捕。否则,一律不得采取拘留或逮捕的措施。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关押候审不应成为常态,而应是少数特别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而且必须保证看守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律师和家属有及时、经常探视的权利。因为他们还被推定为无罪的公民,他们有这个权利。那种把人关起来靠刑讯逼供的做法,到了必须予以废除的时候了。只有从法律上解决滥行拘留逮捕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人满为患,依赖牢头狱霸管理的现状。
    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实行关押候审,是现代世界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像云南的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保定的翟军保只因涉嫌盗窃罪被拘留,而一关就是55天。对这样一些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长期关押的必要。但是,动辄关押已经成了公安办案的习惯。有人说,我国不采取关押的措施嫌疑人就会逃避审判。中国有世界上少有的户口管理和身份证制度,其他国家能做到不关押待审,我们更有条件这样做。必须关押实际上创造了刑讯逼供的条件和借口,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取保候审的人逃脱审判的情况严重。关键是对一般犯罪嫌疑人实行关押,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我们不能再这样做了。
    滥行拘留逮捕措施,所造成的危害远不止打死人这一后果,也是造成诸多冤假错案的源头。它是刑讯逼供的温床,也是阻碍《律师法》实施,是律师会见被告难的根源。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使公安刑讯逼供成为可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成为可能。本来一些轻微犯罪可以不处以刑罚的案件,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事先实行了长期的关押,不判有罪就会涉及错案和国家赔偿问题,从而促使有的司法机关没罪也按有罪判,轻罪按重罪判。这种制度会造成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滥行拘留逮捕的制度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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