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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追价”程序,为流拍“保胎”

发布日期:2009-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年前,笔者因工作需要到邻近一城市参加一个红色经典藏品的拍卖会。拍卖会上几件珍贵藏品几乎都流拍了,原因是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委托者的保留底价。近年拍卖市场天价雷人,流拍不断。而此次拍卖会上没有动辄数千万元和上亿的天价保留底价,其保留底价并无泡沫,体现着价值与理性。流拍藏品最高应价者们功亏一篑的懊丧,和联想本次拍卖会前期不菲的广告宣传费用,促使笔者对拍卖会的效益进行了思考:如何为流拍“保胎”?
 
  兹以一藏品流拍为例说事。在本次拍卖会上,一件某伟人的同学录(民国初期藏品),一位最高应价者的叫价21万元,但由于没有达到委托拍卖人的保留底价而流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此藏品委托拍卖人的保留底价为22万元,此藏品因此而停止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与保留价只有1万元的差价,而21万元,并不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极限,如果有竞争对象,他会毫不容犹豫地把报价报到22元以上,他说他的最高应价极限可以达到25万元。
 
  由此可见,《拍卖法》第五十条阻碍了此藏品的成功交易。《拍卖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五十条流拍程序的生硬规定与拍卖鼓励公平交易,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相出现了背离。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如何保护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拍卖法》第五十条进行修正。即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但拍卖师不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应披露委托人保留底价,询问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是否愿意追价到委托人保留底价,如果竞买人愿意则成交,不愿意则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本次拍卖。
 
  对《拍卖法》第五十条进行如此修正,对流拍进行有条件的限制体现了市场经济鼓励交易,加速商品流转的重要原则,并不违背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减少拍卖次数,降低交易成本。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商品的每次拍卖都需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而此费用昂贵。而且每次拍卖委托人、买受人要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次可见,一件商品拍卖次数越多,交易成本越贵。这往往会导致价格偏离价值,使得拍卖市场上价格虚高,产生泡沫交易,不利于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流拍“保胎”应为商者虑当为立法者思。


【作者简介】
朱与墨(1972——):男,湖南郴州人,第一师范青年毛泽东纪念馆副研究员,法学讲师,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知识产权法、传媒法、法社会学和青年毛泽东等。何伦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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