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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知情权刍议

发布日期:2003-1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看了2001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非常”档案》一文后,笔者问周围的同事们:“个人可不可以看自己的档案?”“不能!”同事们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回答。“为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又几乎没有一个人能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

  个人不能看自己的档案,是几十年来人们均予认可的习惯。但是,仔细分析之后,当事人不能看自己档案的所有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

  个人档案的内容,无非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情况,入党、入团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情况,工资、保险待遇情况,考核、鉴定情况,受奖励、受处罚情况等等。这些资料的来源,有的是个人填写的,有的是单位填写的,有的是单位“外调”得来的,有的是上级作出的。材料的类型,可分为个人的客观经历材料、个人表现材料、考核鉴定材料三个部分。

  个人的客观经历材料,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入党入团、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工资保险待遇等情况,这些都是档案当事人亲身经历的、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让档案当事人阅看,是毫无道理的。其中如果记载差错,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由档案制作人更正。过去有一种做法,就是把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中受处罚或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装入当事人的档案。姑且不论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中受处罚或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装入当事人的档案有什么必要,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即使确有必要把这些材料装入,也应当让档案当事人了解。因为,当事人的亲人受处罚的情况,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当事人了解。如果当事人的亲人中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资料不宜当事人了解的,这种资料本来就不应当装入当事人的档案。如果连普通档案管理员都可以管理的材料,以涉及国家利益为由不让当事人查阅,逻辑上难以成立。

  个人表现材料和考核鉴定材料按其产生的程序,都是应当和档案当事人见面的。例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论,学习、工作情况鉴定结论,都要经本人阅读签字。又如对个人的处罚材料,无论按党纪还是按国法,都要求把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律条依据,向当事人宣布,给当事人以申诉、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事处罚,也要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核对证据事实,宣布处罚的法律依据,把处罚的法律文书发给本人,并赋予上诉的权利。因此,个人表现材料和考核材料也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当事人是可以查阅的。

  个人档案记载着个人的历史、个人的荣誉、个人的隐私。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为目的,把其作为秘密材料加以管理,不向社会公开,是有道理的。但对档案当事人保密,却是没有道理的。个人档案的作用,无非是为当事人保留一个真实的历史,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份该当事人表现和能力情况的真实依据。让当事人查阅自己的档案,丝毫不影响上述作用的发挥。

  让当事人查阅自己的档案,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必要手段。《“非常”档案》一文主人公熊卫华之所以屡次面试成功而不被录用,就是因为档案中装了一份侵害其名誉权的材料,而他自己又蒙在鼓里。年龄大一些的人都知道,在“文革”等“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年代,不少知识分子、老干部的档案中往往莫名其妙地被装进了“黑材料”,以致到处挨批挨斗,长期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档案有知情权,对档案中的不实材料有申请更正的权利,那么,不但过去“文革”中的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今天熊卫华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也不会再发生。

  当然,当事人查阅自己的档案,应当履行一定的手续。更正档案内容,更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这是保证档案内容真实性、确定性、严肃性的需要。

  希望熊卫华因档案内容问题产生的诉讼,能使个人档案知情权的问题,引起社会的重视,并使其成为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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