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证据不足,用工单位反败为胜(原创)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9日,申请人邬某向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称其在原单位下岗后,于1998年4月起进入被申请人景德镇市某物流公司工作,2009年2月17日被公司辞退,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7600元并补缴8年养老保险金。被申请人遂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参加了2009年4月22日的庭审活动。
【代理意见】
2009年初,被申请人组织了一次竞聘上岗活动,申请人得分倒数第一,实际已经下岗。被申请人遂找申请人谈话,商量为其调换岗位,但申请人一直没有答复,并且没有到单位上班。申请人仅用一张来历不明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复印件,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辞退了他,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仍同意申请人到公司来上班,根本没有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设立仅三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不足三年,已经帮申请人缴纳了二年养老保险金,申请人把在原某公司工作时间算在被申请人头上,并请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不合法理,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审理结果】
休庭后,仲裁庭建议申请人继续到公司上班,否则将驳回其请求事项。但申请人一则另外找到了工作,二则担心公司报复,坚决不同意回公司上班。后经双方律师沟通达成妥协: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费用共4000元;3、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4、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已缴纳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009年5月5日,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赣劳仲定字(2009)第10号仲裁决定书: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本劳动争议终止。本案双方已履行完毕。
【律师评析】
代理律师抓住被申请人没有送达辞退文书及申请人已另谋职业的关键点,成功否认申请人主张的辞退事实,要求申请人到公司换岗上班,致使申请人处于两难境地,因而帮助企业从艰难处境反败为胜,以申请人辞职告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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