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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补回假币差额的尝试值得肯定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凌国耀透露,目前经侦部门正与银行协商推出一种新的措施,对于存款中有假币的,假如市民完全不知情且能够提供来源的,银行将补回假币的差额。(《广州日报》2009年5月21日)
 
  假币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遏制假币,国家有责,储户有责。鉴于假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单凭肉眼或经验识别假币的难度越来越大、借助科技手段识别假币的成本越来越大,遏制假币应坚持国家责任为主、储户责任为辅的处理原则。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35条的规定,当银行对数量较少的假币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予以收缴时,储户有权向有关机构申请签定。当鉴定为真币时,储户不会遭受损失;当鉴定为假币时,储户将承担所有损失。这是一种不考虑储户持有假币是否存在过错而不当的将遏制假币之责任全部加诸储户身上的制度安排,需要改进。佛山附条件补回假币差额的尝试可为相关的制度改进提供一种镜鉴式思路。
 
  佛山以“储户完全不知情且能够提供来源”为前提条件补回假币差额的尝试改变了以往“一刀切”式对持有假币的储户实行“有错推定”的作法,符合“无过错者不担责”的基本法理。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储户不能获得假币差额补偿:(1)对假币知情且能够提供来源;(2)对假币知情但不能提供来源;(3)对假币不知情且不能提供来源。不难发现,佛山的尝试一方面可以防止知情的假币持有者获得差额补偿之意图的得逞;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储户提高对假币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进而为国家经由追溯假币的源头来有效的遏制假币制贩活动提供一个渠道多元、信息丰富、全民动员的线索与证据平台,陷假币制贩者于全民防范的汪洋大海之中。
 
  为防止恶意的假币持有者通过差额补偿以谋利之行为的出现,附条件补回假币差额的尝试必须以“完全不知情的储户提供的来源经查证属实”为适用前提,完全不知情的储户提供的来源不实或无法查证的,其将不能获得差额补偿。唯如此,作为新生事物,佛山的尝试才会顺利的成长,而不至被异化。


【作者简介】
刘加良,2003年7月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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