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上打架受伤,司机与其所在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16 作者:110网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与汽车乘运人之间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在乘客购票至下车的运输过程中,负有安全运送义务,包括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条包括:第一,损害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从合同成立时起至合同终止时止;第二,伤亡不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对运输过程中乘客在车上发生打架遇险时,司机应采取有效的制止或救助措施,如停车制止或报警求助等,司机在被害人要求停车时不予理会则违返了安全运送义务。对被害人因跳车致伤的,除该损害承运人能够证明是乘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才能抵减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对被害人跳车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亲属涉嫌刑事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 ST富*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什么
- 宅基地不能随意处置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