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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采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如何提供担保,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是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的保证承诺,并提供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就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很大的弊端。对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法官很难作出判断,甚至有的担保单位根本没有担保能力,且担保书及营业执照均系伪造,一旦发生申请错误,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对诉讼保全的担保,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要求其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将保证金划到法院的专门账户,待案件审结后,视审理结果再退还。采用该种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申请错误造成赔偿,便于法院执行。

    二、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财产。具体如何操作,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担保应理解为包括诉讼保全申请人,可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并向该财产的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转移的手续。

彭跃进 余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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