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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夫妻间转移房产须登记

发布日期:2009-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出台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夫妻间转移房产须登记 以往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场所、公用设施的登记和权属归属纠纷比较多。本月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规定,业主共有场所和设施也可登记。

业主共有场所和设施更明确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按合同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幼儿园、共用车库、车位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场所、公用房屋一并办理登记,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与该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登记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共有物业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区域)的全体业主”,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按合同约定归属建设单位或有关权利人所有的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由合同约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

未成年房主权利有保障
  未成年房主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权益如何确保呢?《细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申请登记的,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这些事项均可申请登记
  《细则》规定,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房屋未经初始登记,不办理房屋其他登记;但依据本《细则》申请预告登记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房地产管理等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夫妻房产转移须登记
  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细则》,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又申请改为一方所有,或已登记为一方所有,又申请改为夫妻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夫妻申请改为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细则》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是指相关共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房屋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变更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部分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代管人或继承人后,由代管人或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共有房屋的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每个共有人分别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注明权利“共有”字样;按份共有的注明各自的份额。

  此外,当事人因遗赠、继承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等应当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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