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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多种声音 一个焦点

发布日期:2003-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份“可疑”的网上调查结果

  最近,有两件事引起了记者对民事审判简易程序话题的再次关注。

  一是无意间浏览到一个学界关于审判工作繁简分流问题的网上调查;二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已起草完毕,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意味着民事简易程序将像与早先颁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一样,将被赋予法律效力。

  这份从今年1月份开始的网上调查内容是:“最近,诉讼法学结合法院实践中都开始探讨繁简分流机制,该机制是法院针对案件数量多、类型复杂、法官水平高低不一、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状况采取的,旨在求得案件裁判公正与高效的措施。那么,您觉得这一机制能否达到预期的公正与高效的最佳组合?”待选答案有四个,当天累计的数字是:不太可能,1904人;有可能,看具体如何实施,2081人;很乐观,能够实现,263人;其他意见,包括对如何实施有所想法者,179人。

  看到这份调查,记者不禁有些困惑。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侵权案件179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了60%。激增的民事案件,凸现了诉讼需求的无限扩张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也对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审判制度提出挑战。简易程序,以其独特的设计及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

  从多年的实践看,在基层法院实行繁简分流、推行简易审判是缓解基层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让民事案件当事人减少诉累,使自身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的最佳出路。虽然网上调查呈现的只是阶段性结果,也足以让人心中生疑:为何选择“不太可能”的人远远超过选择“很乐观,能够实现”的人?这一结果对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会有影响吗?

  学者答疑

  记者就这一调查结果首先采访了学界的人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一直从事着民事诉讼法学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研究。早在六七年前,在将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制度对照研究时她发现,以英国的“伍尔夫改革”为代表,国外很多国家都在简化诉讼程序,研究如何使当事人和民众获得更便捷、更便宜、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司法资源和法律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而我国法院当时正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大力提倡程序的正规化,范愉那时就意识到,改革到一定程度,将出现某种回归。

  范愉表示,总体上赞成最高法院简易程序改革方向,认为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是必要的,以避免各地操作失范。同时提醒,西方国家是在经过法治发达、诉讼程序高度合理化之后开始的简易程序改革,并且法院认为案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以公正为核心才谈得上效率。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接近民众,但同时较多依赖法官职权和威望,这对法官个人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界一是担心法院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公正,抹杀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二是担心一些基层法官的素质不高而影响公正,三是担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标准过高而影响了保护中下层贫困者的利益。

  “民事案件数量增长如此之快,许多基层法院和法官已经超负荷工作,当事人也有时间上的要求,除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难道还有更好的出路么?”

  “我国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过于单一,很多本不应当由法院解决的纠纷都扩展到了法院,致使法院不堪重负。比如简单的离婚应由民政部门负责。诉讼应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法院应解决更难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应当设计更多渠道的非诉纠纷解决途径,比如更加注重加强调解和仲裁的力度。”范愉说。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也表达了近似的观点。他强调,学界的担心主要是对制度落实、操作的担心。简易程序改革应有相关配套措施,如将高素质法官充实到基层、程序设计多元化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等。

  齐树洁强调,实践的丰富性推动着理论的发展,他注意到,对于简易程序的改革,很多学者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也会前后摇摆并发生矛盾,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外国的司法改革经验除了完善诉讼程序,还要同时构建诉外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我们应努力的一个方向。

  采访中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学界的犹疑和观望有学理的价值,但对于丰富的实践未必有太大的意义。社会的飞速发展要求法院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简易程序的更广泛适用也是国际司法的潮流。据悉,将于今年8月召开的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简易程序在各国的推广和适用。

  学界质疑的也许未必是简易程序本身。一个比喻:经不错,就看和尚念的怎么样。

  来自基层的声音

  不管学界的争论如何,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的普遍适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适用简易程序。全国各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70%以上,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全北京市基层法院民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占结案总数的88%。朝阳区、海淀区两家基层法院年审案均在3万件以上,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审理机制,要完成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几乎不可想象。上海、广东等地也在基层法院进行了简易程序的改革,并制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规程,还专门对快速审理小额民事案件进行了特别规定。

  海淀区法院是最早尝试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法院,早在1992年10月,他们就开始了对建立简易案件审判制度的探索。院长朱江回忆说,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上大学时,记得老师在讲授民诉法时说过,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指导思想是以普通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而若干年后,在这位教授多次被邀请参加法院座谈研讨后,他说,看来在基层,从数量上来看,还是应当以简易程序为主。

  对于学界的争议,朱江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简易程序的突出特点一是减少诉讼成本,二是提高工作效率。是否损害公正?从理论上、实际上不排除这种可能,但要具体分析,首先,从大方面说,法官当然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当二者不能完全统一甚至成为一对矛盾时,就面临取舍和权衡。

  不妨作一个极端的比喻:面前有100件案子等着你办,你以“绣花”般地仔细一件一件办,可能一年只能办5件,方方面面的无可挑剔换来的是牺牲了其余的95件;另一种可能是100件都办完了,但有5件在审判作风、实体或程序的公正等方面存在问题。两相比较,如何取舍?当然我们应当追求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但问题是,现在案件已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大量涌到了法院门口,每一件当事人都急等着法院的裁决,怎么能顾此失彼?

  退一万步讲,即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已很完善,是不是案件就一定能减少到法官可以轻轻松松地去办理?纵观现今国际上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任务其实都不轻松。

  此外,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是否都是因简易程序带来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出现问题的不一定是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争议少,影响也比较小。

  追求效率绝不能牺牲公正

  并不是权衡了利弊就要牺牲公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很多基层法院反而更加强调法官的质量意识,并尽最大努力在简易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上弥补可能出现的漏洞。比如在一类案件中明确规定,调解后不能马上领调解书,为的是给当事人更多的考虑空间和机会;比如在离婚案中哪些必须要问,哪些不该问,会精心做一些程序上的设计;再比如规定一般民事财产案可以再审、调解协议可以反悔等等。

  6月中旬的一天,记者在海淀区法院旁听了一个简易程序的庭审。一上午,一审一书的独任审理组开了三个庭。身着法袍的女法官不紧不慢地控制着庭审,旁边的书记员则飞快地用电脑做记录。

  第二起开庭的案件是借款纠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还款时间相执不让。原告开始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在1个月内还清17万,被告则说8月底才能还清。法官向原告解释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劝说原告被告已经同意还钱,这样一大笔钱不妨多给被告留一点时间,同时又劝说被告已经拖欠人家很久应当尽快还上。最后双方同意各让半个月,电脑当场制作了调解书。一起案件很快审结。

  记者庭审后追问原告及代理人对于庭审的印象,两人回答,海淀法院审案很快、很有名,第二次来法院就能拿到结果挺满意。

  第三起开庭是装修合同欠款案。经过质证,双方代理人不能对证据达成一致,法官问了几个问题后感到无法做出判断,便要求代理人通知当事人本人下次亲自来,另外排期开庭。

  记者注意到,虽然是简易审理,但法官还是一丝不苟地向当事人双方做了权利义务介绍。

  在与法官交谈时记者了解到,从审判实践看,简易程序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对一些案件的评价上,专业人士与老百姓的看法存在着差异。对老百姓而言,最看重的是结果,是矛盾怎么解决,对审理过程并不太关心,所以程序上才有减掉的空间。

  据法官回忆,刚开始实行简易程序时,案件上诉率大大降低,因为80%到90%的案件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不存在上诉和执行问题。近几年,判决的比例有所上升,大约在三至四成,这一方面是因为纠纷矛盾本身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官队伍的年轻化等原因,调解能力有所下降所致,与简易程序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简易程序水到渠成势在必行

  今年3月26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谈到今后如何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时指出,高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应当依法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诉讼拖延。他说,要继续推进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既要注重提高审判效率,也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正确处理好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寻找最佳平衡点。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贺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从另外一些方面谈到尽快修改完善民诉法和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从立法上讲,现行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送达制度脱离实际,送达难、找不到当事人的问题突出。有的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40%;有的基层法院为送达组成了专门的队伍,对于法院的人力、物力是一个很大的消耗。如何提高送达质量,提高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诚信度?这方面的呼声很高。另外,我国人户分离的户籍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法人住所地也缺少诚信度,导致送达难。

  再比如调解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按照现行诉讼法,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前都可以反悔,从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着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院调研时发现,法官调解后到一些盟、旗地区送达调解书,当事人随意反悔,由于路程远,法官前后耗时1个月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

  再比如,立法和司法机关包括老百姓自己在过去的诉讼中都过分地强调了对抗性,而忽略了当事人双方与法院的合作关系。司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民事审判解决的是私权利的纠纷,所以凡是诉讼的当事人都有诉讼的义务。一味地强调对抗而忽视合作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对于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是诉讼程序亟须完善之处。

  对于简易程序如何确保公正的问题,学界有一些顾虑,贺小荣认为也是正常的反映,因为法官职业化进程正在推进之中,一些地方基层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还会有一个过程。但同时也没有必要过分忧虑,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加以弥补。首先,简易程序不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进一步的救济途径,所以这一制度改革的风险很低。第二,司法解释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一些限制,比如复杂、疑难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以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将被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第三,就简易程序本身而言,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等影响法官判断的活动都规定不能省略,这就大大增强了简易程序确保公正裁判的可能性。

  后 记

  有学者撰文指出,简易程序理论的进化,需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通过对以往研究的反思和检讨,确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实现简易程序之理论重构,进而为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越来越多的人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而应同其他程序一样,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托其结构的完整,具备诉讼程序上的独立地位。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并非只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它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为了诉讼参与人便于接近司法并获得成本低廉的司法服务与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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