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认定事实、陪审团和群众的眼睛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审判的两个环节。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为什么需要陪审团认定事实?理由非常简单。假定陪审团成员认定事实为真的概率是p,整个陪审团(设人数为N,单数)认定事实为真的概率(设为Pt)是:
  
  Pt=∑CNipi•(1-p)N-i , N/2<i≤N
  或 Pt=∑CN下I上pI上•(1-p) (N-I)上 ,(CN下I上为数学中的的组合符号,“I上”等符号表示I等为上标,是前一符号的方次。因网络显示的缘故,有此赘式和赘述。)
  
  从公式可知,如果p能大于50%,Pt随N的增大会趋近于1。p大于50%是有保证的,一般而言,每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做到这一点,且未必比法律专业人员差。因此,用陪审团取代合议庭认定事实,可节省专业成本。
  公式没有涉及信息(证据)对认定事实的影响。其实这一点是可以不考虑的。考虑如下两点。⑴审判的目的是要解决争执,而非查明真相。查明真相虽有助于解决争执,但审判毕竟不是科学研究,得考虑成本的阀值。因此,认定事实是用法律(证据制度)认定适用于法律的事实(法律事实)。至于法律事实是否有必要企及客观事实,是一个法学问题;法律事实又如何企及客观事实(假定有必要),更是一个立法(包括法官造法)问题。⑵在审判中,法官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出判决,能保证法官履行此义务的基础是适用法律所需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依证据规则和争执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举例而言:
  在民诉中,如果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度(证明事件为真的概率)被陪审员认定为40%(准确度或保证度是p,设为60%),被告为30%,则原告胜诉并不是因为他对事件的证明为真,而是他的证明力度高于被告,但事件为真的程度仍只有40%,不过,经陪审团(设为3人)表决,事件为真的程度——40%的准确度已变成Pt,等于64.8%。在此例中,我们可以说,陪审团认定法律事实的准确度是64.8%,而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是40%(准确度是64.8%)。当然,在刑诉中,若控方对犯罪事件的证明力度仅有40%(准确度仍是64.8%),控方肯定会败诉。原因在于,民诉与刑诉的证据制度应该是不一样的,民诉所立足的关于法律事实的基本规则应是:一方比另一方有更高的证明力度(40%>30%,意味着法律事实的真值为1,因而陪审团认定法律事实的准确度是64.8%);刑诉所立足的关于法律事实的基本规则应是:控方对犯罪事件的证明力度应高于确定值(比如90%。40%<90%,意味着该例中法律事实——犯罪的真值为0,陪审团认定法律事实的准确度仍是64.8%)。至于这个确定值应有多大的保证度,这涉及到陪审团的设置。
  当然,陪审团也有局限。近闻一案例,一位医疗事故受害者终于等到了最高法院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诉,医方按规定作出了医疗行为无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由于专业限制,且找不到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出庭援助(他们不愿与同行作对),受害者因不能反驳而败诉。此处无意分析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仅想说明某些专业性极强的事实认定非陪审团能为。但一般说来,非陪审团能为的合议庭也无能为力,该案是证明。因此,组织专业性的陪审团(或规定社会中的专业组织有尽陪审员的义务,或建立某些认定事实的专业组织,比如医疗侵权事实鉴定委员会,作为法院内或外的陪审团),是十分必要的。
  按前述,保证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如果有必要的话)是立法的事。设立陪审团本身即是措施之一。陪审团合理性的基础是p大于50%,这也应该由法律来保证。如果p小于50%,按前述公式,Pt随N的增大会趋近于0。因此,陪审团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就不是正义之剑,而是在向正义开刀。
  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相当于法庭外的“大众陪审团”,之所以眼睛雪亮,是因为就一般事件而言,p能大于50%, Pt因N的近乎无穷大接近于1。但陪审团既然是一把双刃剑,“大众陪审团”自然不例外,而且,“大众陪审团”还能对这把双刃剑的作用起放大效应。因为如果p小于50%,则群众认定事实为真的可能性是0。
  对于群众,p小于50%的情况不限于特定的专业方面。在法庭审判中,陪审团是全方位、全过程目睹了争执双方举证的过程了的,但“大众陪审团”只能把媒体、传闻的传播当作“审判过程”,因此很容易受舆论的诱导(主要体现在传播对事实的剪裁或偏好中)使得p小于50%。更加严重的,陪审团认定事实以法官授意的证据规则为依据,但在“大众陪审团”中,无此规则,因此每一个人都相当于“立法者”,按照自己心目中的规则认定事实,且不论他们心目中的规则是否就是他们的情感,由“立法者”本人来“审判”案件本身就是值得非议的。 


 亚北

2002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