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车撞死 妻子能否要求赔偿生活费
2006年4月16日5时许,受害人王志兴(58岁)一早起来穿过门前的公路欲到对面上厕所,这时,一辆黑色的桑塔纳小轿车风驰电掣般驶来,一下子把王志兴撞倒在地,并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车主胡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赔偿问题,王志兴的家人与胡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共计9.3万元。胡某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的计算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不同意赔偿王志兴之妻任某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王志兴的父母早已去世,王志兴夫妇共生有两个子女,且均已成家另过。任某现年56岁,身体健康,未丧失劳动能力,是一位农村妇女,平时家里生活主要靠丈夫王志兴一人维持,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分歧:
对于是否应给付任某生活费的问题,在讨论中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应给付任某生活费。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任某无任何经济来源,长期依靠其丈夫维持家庭生活,任某应当属于需要其丈夫王志兴扶养的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不应给付任某生活费。理由为:任某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其丈夫生前实际需要扶养的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任某显然不属于“未成年人”,也未丧失劳动能力,且还有二位子女对其具有赡养义务,因此也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人的)成年近亲属”。
2、婚姻法虽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种规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相互分享、同甘共苦,不能自私自利,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送医院治疗。正是基于这种立法本义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才作出了上述恰如其分的解释。
3、任某既不属于其丈夫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其丈夫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任某无权要求肇事方胡某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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