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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利息如何计付?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4年5某厂因购买设备需要向银行贷款19万元,约定1996年6月前归还,利率按7‰计付。嗣后,某厂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归还贷款。直至2005年某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从银行将该债权收购,并通过合法手续予以现再次转让。2006年3月受让方以原告身份起诉某厂,要求其归还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分歧]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贷款本金的归还,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计算和支付均无异议,法庭可以予以确认,但就约定的借款期限外即超期,利息如何计算和处理,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超期期间的利息,并不是借款时银行的期待利益,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某厂向银行贷款,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超期期间的利息应予以支持。

    法院就此焦点审理认为,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超期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从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其产生及形成带有浓厚的时代政策性,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过错所造成的,对于现有的国家剥离不良资产政策,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平衡银行、企业及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超期期间的利息,并不是借款时银行的期待利益,所以不予支持。但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被告某厂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9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的计付标准,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作者:龙南法院 胡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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