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定金和订金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三、李四于2008年10月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向李四订做30套窗帘,每套500元,共计15000元,在2008年11月30日前交付使用;张三交付给李四订金1500元,若将来甲不支付价款,1500元归李四所有,若李四不能按时交付30套窗帘,则双倍返还张三3000元。”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现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双倍返还3000元。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李四返还15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李四双倍返还3000元。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订金,其实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由此可见,定金和订金的根本区别就是是否具有担保的属性。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因为该合同明确了甲不付款,1500元李四没收,李四不能按时交付30套窗帘,则双倍返还3000元。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

 作者: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