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事件:何谓法治?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期待完全还原事件的真相,其实始终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于类似的群体性的冲动事件。这样大型的群体性冲动,和个人的情绪冲动一样,但又具有无限叠加和放大的广场效应,可谓一发而不可收拾。晚唐大诗人李商隐诗云:“此情何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不仅是那些客观发生的事实,由于没有一台事先准备的摄像机可以逐一再现,在现场的每个人也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而且,当事人当时的思想动机,事后更是难以复原。
在这样的纷乱中,要想澄清一个相对的真相,需要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些共识来源于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的关键因素之和。面对企业重组这样一个纯粹的经济法律事件,需要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法律人的角度,考虑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可能性,这就是众所周知、无处不在的利益博弈。
在通钢事件中,导致悲剧发生的可能有一连串原因,而不是一个原因。首先,企业重组计划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很显然,事实证明一些方面对它非常不满,最直接的原因是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还有精神上的受伤。当然,受损的利益,未必都合法合理。但要判断其合法、正当性,却也不是一句话就能够说清的。这需要谈判和协商,漠视这些利益并非能够消灭其客观存在。而能够实现基本公正的谈判和协商,无疑需要地位平等、公平规则和公开渠道。再看工人为什么要聚集和停工?个别人的谣言如果能够召集成千上万的群众,说明这个谣言切中了群众担心的要害,群众担心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足够明确的解释和保障。因此,聚集不妨看作是工人们因为不明真相而渴望表达意见的一种激烈方式。那么,这要回头看,他们是否在企业重组谈判中获得了和平表达渠道,或者说是否和平渠道没有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在如此激烈的方式面前,矛盾已经激化,矛盾的当事人之一——政府部门和企业高层仍然在一厢情愿地劝说工人接受重组计划,非但于事无补,反而是火上浇油。可以想见,劝说过程中的言语交锋必然是变得越来越尖锐对立。那么,最后,群众为什么要殴打总经理陈国君并不许医护人员救治?有人说,陈只是一个牺牲品,有人说,因为陈威胁要解雇工人,或因为陈年薪数百万而工人年薪三百元,也有人说是社会人员借机报复陈的改革危及了自身利益。恐怕很难说清是哪个理由,最终将不得不归结为一种群体冲动。如果是一名处于平静中的个人,不会如此残忍,不会不清楚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但是一群处于极度愤怒、担心或怀恨失去既得利益的人,则很可能变得毫无顾忌。中国俗话说“众怒难犯”,姑且不论这些“众怒”是否合理合法。
这个事件可以有很多隐喻或启示。例如,企业重组计划如何照顾各方面的合理利益,国企改革如何做到兼顾国家利益与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如何有效代表职工群体进行谈判协商,民企收购国企应当注意什么,政府和企业面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如何应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而不能再简单地归结为:砸破“铁饭碗”、“民进国退”步履艰难、群众法治意识淡漠、少数坏人挑唆等等。
总之,通钢事件表明,类似群体性事件将不再具有单一符号化特征,而越发成为社会矛盾的复杂反映。这需要以全面的法治眼光来看待。所谓全面的法治,就是能够体现政治灵魂、贯彻宪法精神、实现民主和平等讨论的法律之治。这里,既要抛弃“泛政治化”的流俗,又要避免“纯法律化”的迂腐,而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来衡量一切社会现象。毕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需要一架天平,来衡量是精疲力竭跑到终点还是稍微放慢一些脚步欣赏生命。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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