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拿矿泉水感染肝炎书店免责
关于本案中书店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书店没有保管照料好顾客物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书店不具有具体的过错,依法可以不予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书店可以免责。
季某进书店购书,是对书店的要约行为的接受,还没有形成承诺,属于买卖合同的先合同行为,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书店对季某享有经济利益的期待权,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书店对自己的期待权负有义务。依据本案的情况分析,书店的期待权不是书店赔偿季某损失的义务来源。
书店不知道墨某患有肝炎,无法行使拒绝其入内行为。即使知道墨某患有肝炎,也不能对他有歧视行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肝炎患者不享有社会活动权利。
季某与书店形成二个合同关系,此时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相融合,买卖合同是主要的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季某还没有与书店达成购买书籍的合意,不具有相关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没有书店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因为书店是免费保管顾客物品,在其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情况下,不承担保管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至于书店的管理行为问题,季某如果以书店具有侵权行为索赔,书店可以主张自己不具有侵权过错来免责。本案中书店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可是它是精神文明载体的传播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与纯粹的商业营利有细小的差别,因此只是具有管理瑕疵,无法形成具体的管理过错。民事侵权责任需要法定要件的成立,首先本案中书店不具有侵权行为,因为季某放矿泉水在书店的桌子上,书店并没有形成对矿泉水的占有,书店只是提供一张放置物品的桌子,矿泉水还是季某的财产,季某取回矿泉水不需要书店行使协助或者法定义务,书店不具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侵权表示。其次书店没有损害季某的意思表示,再者书店的行为与主观行为不具有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赔偿的法律关系,书店可以不予赔偿。
作者:汤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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