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诉公交公司
发布日期:2009-08-06 作者:110网律师
因乘坐公交车时与售票员发生纠纷,日前,75岁的昌邑市吕玉兰老人一怒之下,把昌邑华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昌邑人民法院受理后,目前已正式开始审理此案。
据吕玉兰说,2005年10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吕玉兰乘坐昌邑华昌公交汽车有限公司的市内五路(环线)公交车回家,因上车尚未站稳,老人未及时付款。车上的售票员要老人买票,吕玉兰随口埋怨说,我还没站稳呢,你就要我买票,你怎么这样子,并把一元钱交给售票员。售票员竟然出言不逊,指责老人不先买票。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当车行驶快一站地而吕玉兰远还没到达下车地点时,公交公司的人员便将吕玉兰赶下公交车,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也被扔下车。同车的乘客和路边行人见状愤愤不平,将车拦下并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
这次坐车,吕玉兰觉得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回家后,老人激愤成疾,幸亏被家人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才没有出现严重后果。
吕玉兰出院后,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她处理这件事,坚决要讨个说法。衡明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分析材料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客运合同纠纷。律师杨春恒、蒋有才在接受老人的委托后,把诉讼请求(要求公交公司返还1元公交车费并赔礼道歉等)递交到昌邑人民法院,昌邑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向公交公司送达传票后,正式审理此案。
2005年12月26日8时,吕玉兰老人在家人的搀扶下,按时来昌邑人民法院参加法庭审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法庭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1)双方在车内是否发生争吵及原告和其行李是如何离开公交车的;(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庭上,原告首先提交2005年10月20日公交车票一张,被告对车票没有异议;接下来原告的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被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当后来原告提交公交公司副经理韩献忠的录音证据时被告又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鉴于此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需进一步提交证据,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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