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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彭永香,男,61岁,家住鄱阳县昌州乡彭家村;被害人章银枝,女,58岁,家住鄱阳县高家岭镇包丰村。两村相距数十公里。彭、章因为丧偶,自2000年开始同居,共同居住于章银枝房屋。彭永香和章银枝常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章银枝欲断绝同居关系可是彭永香不愿意,章银枝无奈,只得关闭家门,于2008年2月随子女去省外打工。事已至此,彭只好回原住址生活,期间,彭产生了被对方抛弃的感受,他要报复对方。2008年3月24日下午,彭永香撬开章银枝家后门进入屋内,用剪刀剪破章银枝家的十几件衣服,捣毁餐具,砸碎煤球,偶然发现屋内红塑料袋包裹的一瓶“三唑磷”农药(满瓶三百毫升、未满瓶),彭永香操起农药来到章银枝屋外的水井旁,经观察四周无人,彭永香平移被铁链(有挂锁)拴住的井盖,让井口露出间隙,将农药通过间隙向井水中倾倒,倒完将井盖恢复原状,将空药瓶放回原处,而后悄然离去。井水有农药的内情,彭永香未向包丰村任何人透露。3月25日早上8点,由于人在井台即可闻到井里飘出的农药气味,因而井水有农药的事情被人察觉。3月28日,彭永香被缉拿归案。3月29日,彭永香供述知道农药投入水井,人喝了井水会有生命危险,从而警方进一步问彭:“你向章银枝家水井投放农药之前,即在你看到那瓶农药时,心里是怎么想的?”彭回答“我心里原本在剪破她家衣服并破坏其它东西后仍不解气,所以在看到农药的一瞬间,立即想到了把农药投放到水井里,章银枝回来后,必定打井里的水喝,这样的话,我心里才会舒服些。”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而被告人撬门进入被害人住宅毁损财物,且从被害人住宅内发现有毒农药便投入被害人居家期间必然饮用的井水内,严重干扰了被害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种观点,主张定故意杀人罪。理由:被告人彭永香明知农药投入井水,人吃有毒井水会有生命危险,还要平移已被锁住的井盖,使井口露出间隙,将农药投入井中,可见被告人作案时犯意坚决,就是要使被害人回来后汲食有毒井水,至于被害人饮水后是否中毒,是否死亡,被告人放任不管,故被告人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主张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水井在被害人屋外,没有院墙围住,井虽已锁,但不排除被害人的儿子回家饮用和其他村民应急饮用等。故饮用此水的人数具有不确定性,故向此井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彭永香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至于井盖上锁、被害人母子俱在外省,不过是以3月24日为时点观察到的现象。辩证法告诉人们事物是运动的,静止是相对的,强调事物静止的一面,忽视事物运动的一面,判断事物往往片面的。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对被告人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理由: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因而在被害人锁门外出后,被告人撬门进入被害人住宅,实施两个行为:1、毁损生活用品,2、以农药投入井水。其中以农药投井后果需作具体分析:①被害人母子外出打工,打工规律是过年时回家,而到过年时井水中农药成分与地下水交换(约十月之久),农药成分被自然净化,因而对被害人母子有危害但不致危及性命;②其他农户也都有井有水,此井被投药刚好已加盖上锁,故此井不会祸及他人;③水井被投放农药,被害人日后饮用的将是有毒之水,故向被害人水井投放农药行为将会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制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所作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立案,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被告人侵入住宅后的行为,符合解释列举的第2种情形,故应当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被告人行为若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抑或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则非法侵入住宅罪自当舍弃。故对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之成立否,必须加以分析。

    被告人彭永香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为何报复被害人?是因被害人中断同居关系。试问,如果被告人整死被害人,被告人怎么和被害人同居?故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显然与被告人要和被害人同居的本意相矛盾。据农大植物保护系毕业、在县农业局当了十年植保站长的人士介绍,误食含有三唑磷农药的井水会否丧命?关键看井水里三唑磷含量,含量特别低不会致死,含量高肯定出问题。以体重正常人为例,误食50克三唑磷会出现中毒症状,误食80克以上如抢救不及时会死亡。从投毒到取水存在十个月的时间差,蕴含在井水中的农药必有一部分被自然净化,况且井水对农药还有稀释作用,故毒杀被害人的概率几近于0,即被告人行为不足以杀死被害人。定故意杀人罪,似乎在主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均有欠缺。

    被告人彭永香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彭永香产生向井水下药的意念,仅是在发现农药的一瞬间,彭选择被害人水井而不向他人水井下药,主观上就是要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危害行为;由于被下药水井为独家使用,又各家各户几乎都有自己的水井,此井不是公共水源,此水不为公众饮用,故被告人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本案被告人定罪,是未顾及户户有井有水的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向特定住户的食品投毒,往往是定故意杀人罪。至于本案故意杀人之不成立,前面述及,此不重复。

    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具有边缘性,即介于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非法侵入住宅几者之间,以故意杀人罪处断抑或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断,似乎均有所欠缺和不甚可靠;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符合疑罪从轻的慎刑原则。

 作者:鄱阳县法院 张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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