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借款但仍须还款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王某系某公司的职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其父。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款时,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在“今借人”一栏处除王某签名外还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同时王某还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还款按每天1000元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遂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王某公司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分歧
该案在于被告王某作为公司的职员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使用公司公章对外借款的行为对公司是否有效产生分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擅自使用公章,未经公司授权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无权使用公章,且该公司也未使用其借款,所以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公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构成表见代理,该借款行为有效,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被告王某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这是因为:
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具有使用公司公章对外借款的授权,应视为没有代理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王某向原告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故被告公司即使没有使用借款,也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钟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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