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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示】隐匿财产演双簧,民间借贷诉主张,看似周瑜打黄盖,法眼揭穿受制裁。

【基本案情】东营市的张某诉称,万某于2022年6月28日向其借款40万元购买建材,并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按每月2厘的标准计算。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万某未能及时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万某立即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2厘/月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万某承担。
庭审中,张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二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借条显示的落款日期均为2022年6月28日,其中一份写道:“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利2厘,借款期限壹年,于2023年6月28日前归还;另一份写道:今借到张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月利定为2厘,于2023年6月28日前归还。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日期均为2022年6月28日,一份时间为9时2分30秒,张某转账25万元给万某;另一份时间为同日9时3分40秒,张某转账15万元給万某。审理过程中,万某也陈述借条属实,款项确已收到。法官发现张某与万某的陈述有如台词一样流畅,审查证据发现,两份借条及两笔转账回单在时间上过于刻画情节有违常理,考虑到同期万某被诉案件较多,张某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的是万某新出现的财产信息。法官初步认为本案可能有虚假诉讼嫌疑,故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相应时间段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流水结果显示, 2022年6月27日万某转存至张某账户的资金40万元,由此推论张某2019年6月28日转账给万某的两笔合计40万元借款是万某账户等额自有资金的回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万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万某故意隐瞒资金流动事实真相,借故查封万某的财产,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其双方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真实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快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法院做出决定对张某、万某各罚款5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高发的形势之下,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仍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主动审查虚假疑点,提高辨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能力。律师在承接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因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而使自身陷入被动违法的尴尬境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13条“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中规定:“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中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据此,人民法院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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