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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4-04-03    作者:陈莲花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2017年1月26日,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元借款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李某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出具《借据》一张交吴某收执,确认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每月利息为6000元,如借款人未能还清本息,出借人为追索该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真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借据》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返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1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未返还。吴某多次向李某、真某催讨无果,引起纠纷。

律师承办:吴某因讨要未果,故委托本律师诉讼至法院,但本律师看了借条后发现,借款是有约定期限,到期后,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可以免责,但通过进一步询问,发现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系夫妻关系,后因为债务问题离婚了,故本律师换一个思路,转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借款,另一方做担保人,可以明确的是双方是知道借款的事实,并明确表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追索借款所要支付的律师费。(法院的理由:本案借款发生于李某、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真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可以认为真某知晓李某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并愿意在保证条件成就时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真某虽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基于其当时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形,应当认定其对上述借款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该借款应认定为李某、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寄语:法律是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当事人,因为本案的特殊性,才给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最后仍在担保期限过的情况下,担保人因夫妻关系的借贷而承担债务的责任,但也请权利人注意,出借款若存在期限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否则诉讼时效经过了,败诉的风险很大,同时若没有提起诉讼的话,一定要在时效能留有主张债权的凭证,如微信、电话录音、短信、催告函等方式,已证明诉讼时效的中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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