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避雨雷击身亡 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2005年5月,何某等四人受沈某和王某雇佣到山里砍伐林木。何某与工友们在工地附近的山坡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工棚,作为休息之用。同年7月22日,何某和3名工友正在砍树时,一场暴雨突然而至,大家匆匆跑回工棚躲避。避雨期间,一道闪电击中工棚,何某当场被雷电击死,其余3人被击伤。事发后,何某父母起诉沈某和王某,要求他们为何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棚是何某等工人在工地旁边自行搭建的,而且发生事故时已经临近傍晚,可以认定何某在工棚避雨不属于在劳动中被雷击中身亡,所以沈某和王某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作为用工一方的受益人,应当酌情给予何某的父母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在砍树时遭遇大雨,并在避雨时遭受雷击死亡,属于在劳动中身亡,雇主沈某和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何某与沈某、王某属于雇佣法律关系。何某等四人是受沈某和王某的雇佣到山里砍伐林木,与沈某和王某间成立的雇佣法律关系。
其次,何某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何某在砍伐林木时,因发生大雨而避雨,在避雨期间遭受雷击而身亡,应当是属于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而遭受了人身损害。
最后,沈某和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何某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不属于第三人侵害,因此,雇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应包括应当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 雇员另雇第三人为雇主工作,第三人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2个回答0
- 驾驶员修车时以外脑主干血管破裂死亡,雇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个回答5
- 驾驶员在修车时意外脑出血,死亡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吗? 2个回答5
- 做工后发病死亡,雇主是否该承担责任? 4个回答0
- 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吗? 2个回答10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