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应否立案受理

发布日期:2009-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新干县某镇燥石村委会与其所辖小黎山村小组对某山体权属发生争议,村小组对县政府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8月10日,市政府复议决定书邮至镇邮政所。8月20日,邮政所将两份决定书均送至村委会会计曾某处。曾代收后,次日通知村小组组长万某领取并告知决定书内容,万某得知维持后即表示不予领取。8月28日曾某委托村民李某送达,李某又转交村民郭某。郭某傍晚时找到万某,万表示天黑看不清决定书的内容而退回郭某。9月16日,会计曾某应其表亲郭某要求出具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6日村小组接到决定书的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郭某邀集三位村民持群众授权委托书及村委会证明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

    〔评析〕

    对本案是否应立案受理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应在接受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村小组组长万某在8月28日就接到决定书,而村民郭某等人在9月16日向法院起诉,显然超过了十五天期限,应不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等人持虚假证明起诉,属恶意诉讼,应不予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政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村小组是否超过诉讼期限,应由行政机关举证,否则就应立案受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在8月28日并未送达村小组。虽然村委会会计曾某在8月21日代村小组在邮政快件上签收,但村委会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权属利害关系一方,此时不能以组织名义代收权属利害关系另一方的文书,且转交时万某并未接收或留置。作为村小组的合法代表人万某至诉讼时均可视为未接收决定书,也即未超过诉讼期限,本案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 徐新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