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导致的诉讼风险
发布日期:2009-10-19 作者:110网律师
姚卫芳律师 手机:15021744891
最近手头上有两个购销合同纠纷案,皆因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不一致导致相应的立案风险,感触特多,现与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供方甲公司诉需方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诉讼法院,仅是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在合同落款处,仅有供需双方的签章,并未写双方地址。现需方乙公司诉甲公司偿付货款。乙方按被告所在地的原则诉至甲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而被告甲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闵行区,甲公司提管辖权异议仍被法院驳回。
案例二:供方上海某实业公司诉需方嘉兴某塑料厂货款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约定纠纷诉至供方所在地法院。现在供方提起诉讼,供方注册地在上海青浦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宝山区。合同签章处供方所在地写得是供方注册地址。所以该案去宝山法院立案时被驳回,只好到青浦立案。
案例启发:
按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二者存在许多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为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会注册在“保税区”内,但经营地址会在市区;有些私营企业为了合法注册,企业会注册在某经济开发区内,但实际经营地址在市区内。虽然客户的住所看起来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们出现在交货合同及各种单据中,就会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时签合同时,只写了个双方协商解决,或写了在供方(需方)法院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们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可能存在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姚卫芳律师提示:
1、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并在合同签章处写明双方公司地址,最好写实际经营地而不是注册地址。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2、交(提)货地点很重要。
如果没写明管辖权法院,则合同的履行地会成为法院管辖权直接的依据。作为供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己方,或者运输方式写需方自提或供方代办快递,这样如果诉讼的话就能争取到己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当然,其他条款也很重要,最好都能详尽地写清楚,如果不能明文写出来,光是凭我们的理解,法律可能是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姚卫芳律师 手机:150217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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