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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的思维

发布日期:2009-10-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为税务工作者,当你想到你思维结果背后决定的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或者一些人的命运,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兴衰,你会不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当你看到你生活的城市日新月异,你是否有种职业的欣慰?当你再想到,通过你投入地工作,取得了某个重要证据的时候,你是否能感受到当中的无穷乐趣?当你通过思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赢得纳税人的称赞,你是否感受到了社会认同你的付出的快乐?
 
  对一名税务人来说,拥有税收思维(我们暂且简称为税收思维),既是一种追求,也是一种修养,更是一种境界。
 
  税收思维是税务人特定的思维模式,是一种思维的独特的进路。通俗地说,税收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税收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税收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税收相联系。
 
  和其他思维相比,税收思维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税收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正义意识。第二,税收思维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第三,税收思维强调程序,注重证据。第四,税收思维排斥感情,具有理性。
 
  在现实的背景下,我们要拥有和坚守税务人的思维方式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有一定的毅力和定力。
 
  一、税务思维的几个特点
 
  (一)法定性
 
  有一句税收谚语至今历历在目:“无代表,不纳税”。它是来自英国的一句格言。英文原文一般表述为“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无代表,不纳税”说明了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前提是自己的同意,同时,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征税的正当性源泉。
 
  征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没有法律依据而向公民征税,就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国家向公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怎么征,都应该由税法作明确规定。
 
  2009年9月7日,众多媒体报道了我国将开征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的消息: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有关负责人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环境税。一时间,“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已达成共识”、“机动车缴纳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成为媒体报道的标题。
 
  第二天,就有许多传媒人提出置疑,比如,《齐鲁晚报》就刊出——《机动车不是“唐僧肉”污染税想征就征?》的文章,作者指出,在征收机动车污染税这个问题上,即使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所谓“达成共识”纯属以偏概全,是小圈子里的“共识”。而增加任何税种,不仅要取得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所谓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恐怕是“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使然。
 
  ——多么理性的税收法定思维。
 
  要形成“税收思维”的习惯,就应该把“法定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作为判断一切有税收争议行为、主张和关系的必要标准。
 
  (二)公平性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必须公平公正,否则市场就无序而言。我们全部税法的最终和最高的价值不外乎“公平、正义”,全部的税务技艺即在于落实这一价值。所谓税法之达成衡平、致力于公正,是经由税务人的理性演绎和实际操作来加以实现的。
 
  税收的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既表现为形式公平,又体现为实质公平;既表现为纵向公平,又体现为横向公平;既表现为实体公平,又体现为程序公平。
 
  1、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在形式层面上表现为税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大体包括“平等保护、平等遵守、平等适用和平等制裁”等四方面内容。
 
  目前要求统一国际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是更多出于实质公平的考虑。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发达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行的情况是“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
 
  2、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
 
  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而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这称作“纵向公平”。
 
  平常在工作中经常听到这种言论:这个企业是我们引近来的纳税大户,就漏了一点税,补上就不要求全责备了,他们已经为当地的经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再处罚,有失公平……。
 
  这种思维,一定不该是税务人的思维。税收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纳多纳少的问题。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新旧纳税户、大小纳税户在“税法”这个“慈母”眼中是一律平等的,岂能法外赋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纵向公平”。
 
  3、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
 
  有句法语:“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在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纳税人向我们讨一个“说法”:为什么都是一条街上的个体户,门面挨门面的,他一个门面每月400元,我一个门面要500元?你们是怎么核定的?作为税务人来说,你税法宣传怎么给纳税人说税收的公平性,他们都觉得太“远”、太“模糊”,他们要的是如此这样的“现实的”、“看得见”的公平。
 
  当纳税人说“给我一个说法”时,讨要的乃是一种解释,一种纾解心中困惑、自圆其说的阐说;他们追索的是一种关于事件的是非曲直的道理,一种合情合理、熨贴心意、让人心服口服的公义公道。这就是税收实践中追寻的“看得见”的公平。
 
  但是,公平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因此,税收中的公平也只能是大体的公平,相对的公平。
 
  (三)证据性
 
  说一句文绉绉的古罗马谚语:“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1、用“证据说话”的思维
 
  专业的思维与普通人思维有相同的之处,但也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样是看到一部机器停了,普通人可能说,这个机器坏了;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说的是:这部机器只是不走了,不能说坏了。如果你要说这部机器坏了,必须拿出证明坏了的证据;而作为税务人,他会说,机器坏了?处置的合法单据呢?
 
  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既有其他法律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性,所以,用证据说话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必须的思维方式。
 
  2、如何依法用“证据”来“求实”的思维
 
  我们从小受的教育——正确的人生态度应该是“实事求是”,但在税收职业思维当中,要如何用证据去“求实”,是我们必须练就的思维。
 
  通常,我们最为失望的是,在一个税收案件的检查中,千辛万苦收集的证据不可用,理由不是因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也不是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是因为这个证据取证手段违法。比如,我们在稽查办案收集证据时,因为人手不够就一个人问笔录,一个人到企业检查。因为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很熟”,在检查时就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些不按程序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证明力的,因为取证手段违法!
 
  难怪,连美国人都哀叹:“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取证一定要合法、严谨,一定要使证据具备证据的法律效果;使其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达到实事求是的证明程度。
 
  (四)规范性
 
  税务人是不能拒绝“时尚”,经济的暖流、寒潮,必定会带来税收的“天气变化”;社会的流行风向,必定会影响税收的波动和趋势,所以,税收思维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侵透了我们工作生活每一层面。
 
  “房市”、“股市”、“超市”(物价上涨),哪一个市场的波动都会与企业的所得息息相关,随之而来与我们的税收产生联动效应。从经济到税收,这就是税务人最应该拥有的经济税收观,这也是一种税务人的思维定势,这种规范的思维一旦形成,就不会发生“离开经济空谈税收”的外行笑话。
 
  (五)理性的思维
 
  在税务人的职业辞典里,永远只有纳税人这个法律上的称谓,而没有嗜血狂徒、贪婪成性、无理取闹这些感情色彩强烈的贬损用词,因为职业角色决定了我们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哪怕他涉嫌逃避交纳税款罪,但是他在法律上依然享有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任何一位税务人都要以平常的心态,平和的心境,平衡的技巧,冷静的面对纳税人。
 
  其实,在税务工作中我们需要的不只是勇气,也不只是知识,更需要有理性和智慧。这体现在对各种可能手段的明智选择;体现在对于各种资源的善加利用和灵活解释;体现在恪守原则前提下的必要妥协,在妥协中自有的一种坚持;体现在面对不同价值冲突时“柔”与“刚”的尺度。这种理性,是税务人永远要追求的一种境界。
 
  二、几种思维的比较
 
  “税务人的思维”,犹如一束光线,从一个独特的角度,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也使我们在看待同一问题时,与一般的“非税务人”有了更多的不同视角和见解。
 
  1、比较税收思维与会计思维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自从税收产生后,税收与会计之间经历了从互不搭界到试图结合,再到适当分离的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将会怎样的“惊人地降低”。而对税收来说,没有会计核算,税收几乎寸步难行。税收与会计存在着天然的互动关系。
 
  所以,我们在税收实践中,遇到任何经济事项,首先要有会计思维,它是我们税务职业思维的基础,然后要想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最后,对差异如何进行税收调整更要有清晰的思考。
 
  正如我们在商场购物时,常常会碰到满400送200,买300返100的情况,当你享受到返券或返现的优惠,享受到购物的快乐时,就要联想到这个经济交易,其会计处理如何处理,税收待遇是什么呢?
 
  2、税收思维与文学思维的比较
 
  文学以情为本,比如,“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这里的爱情、友情、愁怨,都无法用数字和概念语言予以清晰地表述或量化。
 
  税法却不能如此。它必须尽量明确,而避免模糊,必须尽量保持稳定,而避免朝令夕改。这是因为税收法律的重要功能是追求秩序。因此,法律与文学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3、税收思维与其他几种思维的比较
 
  我们试着把法律思维与另外三种与公共决策有关的典型思维方式,即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税收思维是按照税收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而对于其他三种思维方式来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强调考虑如何用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问题,而道德思维则把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因此,如果一个人选择用税收法律来思维,那么,他就会在一般情况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经济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视为第二位的考虑因素,而把合法性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
 
  当然,在税收实务当中,任何一个税收难题的解决都是多方因素和力量博弈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所以,我们应该拓宽思维的视野,从经济的,政治的,乃至现实的角度入手,综合考虑平衡各种因素,如此方可更好的个尽职守。
 
  三、如何培养税务思维
 
  税务人的思维方式的养成是非常困难的,需要长时间的税法培训、教育和在实践中磨炼,但是当一种思维方式成了自己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会伴随你终生。
 
  1、概念体系的掌握
 
  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而税务人所使用的概念体系和日常语言之间是有很大差距的,它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语言,具有规范、统一、准确、精准、平实、中性、清晰等特点。比如,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税,或者说征税对象是否应当具备合法性的问题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长时间的争论,如果作为一名税务专业人士来看,我们就会对“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与“应税收入”三个概念从税收立法、税收功能和税收实现等方面有清楚的甄别。
 
  税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税收法律规则,才可以建立起一套税收法律思维,也才具备了税务人的资格。
 
  2、“税言税语”的运用
 
  思维不仅通过语言表达,还通过语言来固定的,所以,“税言税语”的训练和正确适用对于税收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的。
 
  “税言税语”至少具有这三种功能:第一,交流功能,通过税务人之间的“税言税语”交流,快速使问题凸现;第二,转化功能,通过税言税语将经济问题转化为税收问题来解决;第三,阻隔功能,通过税言税语的使用排除非专业性思考的干扰。
 
  对税务人来说,“如何用税言税语来阐明道理”、“怎么给人一个说法”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但有个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根本在理。意思是,不能让税法在“说”的过程走形变样,不管理论思考,还是具体实践,都要尽可能还原税收法律的本来面目。
 
  税收是一门专门的技艺,而“税言税语”是税务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功,这一套语言是我们的饭碗,也是我们的学问得以精确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3、税法条文的剖析
 
  我们学习税法的人研究什么?就是研究税法条文背后的东西——这些东西不会轻易变化的。
 
  比如,《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后,“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请听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的解读。
 
  刘剑文教授是这样解读的,“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对于税法的论说、分析与思考,必然进境于对于税法背后的法意,即法律的道德关切的拷问和超越意义的追索。
 
  4、职业道德的遵从
 
  税收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实质推理的过程。在其位谋其职,我们的智慧、能力、职业,给了我们独一无二的优势,也给了我们独一无二的责任,对于世间种种不公平的事,我们不能总是用“存在即合理”去解释,去“一笑了之”,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要想办法去把这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改变掉。作为一种职业思维它本身就是对税收法律表达忠诚和信仰。
 
  一个税务人肯定是一个很精明的社会人,拥有了税收思维,将会使你的工作和生活都获益匪浅。因为税收是行动者的事业,你不仅熟知以税法为代表的社会规则,同时又阅尽世间百态,通达世情,这些足以帮助你挥洒自如,游刃有余地面对人生。


【作者简介】
尧艳,四川省资阳市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注释】
[1]《思维的笔迹(上)》,高云,ISBN978-7-5036-9134-8,法律出版社,2009.1。
[2]《中国很需要强调财政民主》,刘剑文,中国税务报,2009-01-22。
[3]《无代表,不纳税》,翟继光,《中国财经报》,2004年10月12日第7版。
[4]《增强五种能力 规范基层税收执法行为》,_文秘114_免费文秘网,2009/09/16,http://www.wenmi114.com/wenmi/zongjie/diaoyanbaogao/2009-06-19/20090619144231.html
[5]《机动车不是“唐僧肉”污染税想征就征?》,中国税网,http://www.ctaxnews.com.cn/xinwen/zycsxw/200909/t20090908_1550382.htm,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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