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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工作助推法律监督能力提升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技术工作在诉讼中的运用,为公诉、侦查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既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必然路径。

  加强检察技术工作有重要意义

  首先,检察技术是认知主体(侦查、公诉、侦监、审判等人员)接近客观真实的直接手段,其实质在于通过专业技术人员一定的科技、技能手段确定事实真相。在很多情况下,寻求真相必须借助法医鉴定、司法会计、现场勘验来固定证据,明辨是非和厘清思路,在这一意义上,检察技术工作的实质是实现认知主体认知能力提高以至于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它对案件的侦查、公诉活动的及时依法推进以及审判活动中公平公正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检察技术是法律真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从检察技术工作的角度而言就是通过视听资料的制作以及现场勘验固定证据,通过法医学、文检、痕检等现代科技寻找证据,通过对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认定或否定(排除)证据并最终影响判决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无时不体现出检察技术在再现法律真实中的巨大作用。

  再次,加强检察技术工作有助于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刑讯逼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检察技术工作是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对侦查、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水平的必然路径。如法医文证审查,通过对伤害、抢劫等案件的审查,监督公安机关对伤情的认定情况,避免出现对故意伤害类案件的不正常认定(关系案、人情案、认识偏差等),从而在协助审查批捕、引导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和支持公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但是,当前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着与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局部地区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检察技术人员在配置上不够科学合理、检察技术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现有管理机制难以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总体上影响了检察技术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要改变这一局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

  一是大力深化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改革,实现对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单一的检察官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参照公务员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没有照顾到检察技术人员专业化、技能化、职业化的特点,不利于检察技术人员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而实现分类管理,则要求对技术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设定职称,除管理人员外不再设置行政职务,既明晰了检察技术人员的职责,又为其长期成长创造了条件,必然促进检察技术事业的飞速发展。

  二是进一步大力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要定期开展针对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并大力组织科研活动,实现技术手段的创新。

  三是逐步推行鉴定人出庭制度,助推诉讼制度的改革创新。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鉴定人的法律定位规定不明,鉴定人往往不出庭,这就使法庭对鉴定人鉴定结论的采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对同一问题仅有一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庭上辩护方由于不能对鉴定人的鉴定过程进行询问,即使心存疑虑,一定程度上也只能认可鉴定结论,难以对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在对同一问题存在多个相异甚或相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官则难以对各个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采性达成共识进而作出职业化的判断,进一步讲,法官即使根据自身的经验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从中作出选择,也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和信服,这就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因此推行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是一项事关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工作的能动作用,协助、支持甚至引导职能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检察技术的改革创新发展。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检察技术部门必须打破过去的以坐等司法鉴定为核心的工作模式,关口前移,改以技术协助和技术支持为检察技术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以司法会计工作为例,如果仅仅将工作重点限定在司法会计鉴定这项工作中,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反之,如果把司法会计的职能向前延伸到反贪和反渎职工作的立案甚至初查阶段,使司法会计能够利用专业会计知识为反贪反渎工作查找固定证据,明确侦查方向,提供专业会计服务,则既能使司法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极大的发挥,推动司法会计人员的价值实现和提升司法会计人员的价值认同,又能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改变办案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会计业务不精而无所适从的境况。

  五是做精做细文证审查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文证审查是必不可少和应当加强的重要一环,特别是伤害、抢劫、杀人案件中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以及笔迹鉴定的文证审查工作,对发现原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有时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甚至能够通过这一工作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这对侦查监督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进。在公诉工作中,通过文证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公诉意见的制作乃至量刑建议的提出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为此,应把文证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新的增长点,在全行业推行文证审查,使专业技术人才的技能与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在更高的层次上,在更专业的角度上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洪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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