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球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当赔
2006年10月20日,某初中一年级一班的全体学生正在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张某安排学生参加踢足球分组活动。学生王某在一次带球射门时,与对方守门员学生刘某相撞,刘某在护球的过程中不小心用膝盖抵了一下王某的腹部,王某因疼痛便蹲在地上,几个同学见状便围上前进行询问。此时,体育老师张某认为学生是为足球规则的问题发生争执,故仍在操场边不闻不问。体育课下课后经同学报告班主任何老师,何老师立即与王某的父亲取得联系,王父将儿子送往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后进行脾切除术,并因腹腔残余感染和肠梗阻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3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所参加的运动危险性高,在踢球过程中注意自身的保护,由于其疏于防护,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所参加的运动危险性高,在踢球过程中注意自身的保护,由于其疏于防护,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同王某一样,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所参加的运动危险性高,在踢球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和对他人的保护,由于其疏于防护,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刘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和刘某都没有过错,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和王某在踢球过程中致王某受伤,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刘某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上体育课时,学生在参加踢足球分组活动,体育教师张某在操场边巡视,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作为当班的老师,学生在运动中有异常的情况时没有主动前去询问,而是主观推测学生是为运动规则发生了争执,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故在这一点上当班的老师因履职不到位,有一定过错。体育老师在校内上体育课,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但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但体育运动具有危险性,即使安全教育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出意外。所以,学校承担的责任比较小。
同时,王某和刘某都没有过错,但学校承担的责任又非常小,剩余的医疗费用等是否都应该由王某承担?那么这对王某是极不公平的。公平原则是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确定应承担的责任。足球运动是一项群体性、对抗性、高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在足球运动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所为,其损伤后果一般应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和刘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所参加的运动危险性较高,在踢球过程中应该注意自身的保护,由于疏于防护,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在本案中,在处理王某和刘某的关系时,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刘某给王某适当的补偿。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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