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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摘要:
风暴来临后,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货物受损时,港口经营人已经无能力保障应当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因此,货物损失,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见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被告明知台风即将登陆,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或者安排工人到相对安全的地点工作。但是在台风登陆的当日,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还组织工人到工棚工作,致使在工棚这个在台风过境时相当危险的工作场所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身处险境,最终导致工棚到达一死六伤惨剧的发生。因此,被告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系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见罗倩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如对洪水各国法律虽均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均能免责。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免责。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于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造成货物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或者可以说,此时洪水对仓库主而言并非是不可抗力(采主观标准)。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导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面,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能够避免或者虽不能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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