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存折将存款私分该定何罪?
2008年4月27日,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三人与曾某(未成年人10岁)四人到某县邮政储蓄所取款。此时,被害人荀某在被告人胡某前一个取款。荀某在输存折密码时被胡某看到并记在心。荀某取完钱后不慎将存折丢失在储蓄所门口。正好被在旁边玩耍的曾某捡到并交给了胡某。后来,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就到邮政储蓄所用已知的密码将存折上的4万多元取出,进行私分了。
【分歧】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将拾得他人的存折并且利用密码,将他人的存款取出私分。三被告人明显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拾得他人的贵重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因此,三被告应以侵占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将拾得他人的存折并利用已知密码,秘密窃取,据为己有,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拾到存折及已知的密码,采用隐瞒真相的,骗取邮政储蓄所将存折上的钱取出进行私分,这种行为明显构成诈骗罪。
其次,第一种意见以侵占罪是不合适的,侵占罪一般是行为人合法地占有他人财物,然后才将这财物据为己有,而本案中,三被告人利用存折将他人存款从邮政储蓄中取出,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占有他人财物。因此,以侵占罪不合适。
至于第二种意见以盗窃罪处罚也不合适。因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是利用拾到的存折从邮政储蓄所将存款取出来,不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赖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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