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为表真心出具借条 举证不能最终判赔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恋爱期间为了向女友家人表示其真心写下借条,未提交相应反证最终未获支持。2009年7月23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杨某认为,在2008年7月29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用于经商,同时向被告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收存。按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2月之前归还所借5万元,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出示借条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因被告与原告之女吴某之前有恋爱关系,在订婚礼金方面原告极为不满,原告以此阻扰被告与其女的正常往来。为表明被告对原告之女的爱,为原告在亲戚面前有台阶下,在没有见到钱的情况下,写下的借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辩称不是其真实意思,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因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具的借条应当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且被告未能提供是在原告的胁迫下被迫出具的欠条,亦未提供未借款的反证,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实属违约行为,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法院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0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