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议遏止酷刑
酷刑不是指一般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对他人做出的残害行为,而是指侦讯人员为获取认罪口供刑讯嫌疑人的暴力行径。它是在具有强大国家作为支撑背景的执法人员对毫无反抗之力的个人之间发生的事情。根据1987年生效并已有140个国家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者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酷刑起因与制度设计有关。在认定犯罪的证据层级中,两个以上证人的见证或被告人的招供被视为是最可靠的证据。口供成为最为流行的证据。拒绝回答侦讯人员的任何问题或者故意地答非所问,一般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由于犯罪会遭致惩罚,人所固有的自利秉性,使其没有任何压力是不会招供的。于是乎,对已有相当证据指出嫌疑人很可能是有罪或知情而拒不供认的,施以精神和暴力的摧残就成为常用的刑囚手段。人类在其历史进程中精心地、无所不用其极地设计出层出不穷的方法、技术和器具去虐待、折磨和摧残他人的身体和精神,务求使对方在不失去其感官知觉的情况下体验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刑囚手段多种多样,花样也不断翻新。在早期的英国,如果被告人如此执拗地不愿进行答辩,实际的做法是对被关押的人采取压服或使他挨饿,直到他决定给予明确的回答为止。对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如果拒绝作出答辩,法庭将会命令将一块沉重的铁压在他的胸前并且不给他食物,直到他同意供罪或死去。《中国古代酷刑》描述了27种酷刑的施行手段和典型事例。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刑囚取供被法律所禁绝,口供以任意性为原则,刑囚是违法的,但要彻底否定刑囚则要经历漫长的过程。时至今日,实践中暴力伤害身体已不多见,采取精神折磨或不给水喝、冻饿等隐秘的刑讯手法则为常见。
要在思想层次彻底否定酷刑,就要建构从心灵深处关注个体的人文制度。导演王小帅说过:“当一个个体的生命去面对整体的社会的时候,他就是很边缘很低层,就是弱势。不管你是什么职位,你现在是IT白领,或者总经理,当你一个人遇到命运的问题的时候,你生命里面的东西都是弱势的,都是底层。”可以说,关注个体的命运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跨行业话题。关注个体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执法核心,作为个体的执法者也同样需要关注。缉毒警察杜培武也曾经叱咤风云于毒品猖獗的云南边陲缉毒一线并立过战功,但自己身陷囹圄时却不堪同行刑讯,自诬伪供所谓杀妻事实,湖北办案民警余某无法承受“佘祥林杀妻案”系冤案的巨大压力,终因倍感无助而自尽,如此事例不胜枚举,但也说明了,处在强势执法机关中的执法个体,一旦脱离组织也常常会因自己的弱小而自感无望,更何况那些本无“组织”的普通的个体乎?
法律是对人的终极关怀,让人随时随处都能够感到法律的温情。在构建具有人文关怀的制度环境中,执法者至少应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不能忽略了执法者个体的作用。每个执法者都要重视个人的努力,人文执法从每个执法者个体做起。每个执法个体的一小步,集合起来就是法治进程的一大步。另一方面要关注被追诉者的正当利益。记得日本电影《追捕》中杜丘说过:“检察官不要仅仅站在追捕者的立场去考虑,也要考虑被追捕者的利益。”这道出了执法者使命的真意。(王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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