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3亿元贷款案([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
发布日期:2009-12-12 作者:110网律师
胡长青律师经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3亿元贷款合同属于封闭式贷款,2001年11月20日借贷双方签有《三亿元封闭式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3亿元贷款的使用由放贷银行监管审批,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流动资金使用。2001年11月23日深发展将3亿元贷款拨入借款人在深发展开设的账户里。2001年11月26日深发展与借款人共同将3亿元贷款资金转到民营企业深圳市兴安达公司。2001年11月28日兴安达公司将其中的2.6亿元存入深发展换成定期存单,并用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在深发展贷款2.5亿元。2001年12月4日兴安达公司将2.9亿元转入大连金州万利商贸有限公司,然后在佳纸集团的遥控下支付各种款项。
胡长青律师认为,借贷款双方以封闭式贷款为基本条件要求担保,电力开发公司基于此严格条件才提供担保,但实际上借贷款双方没有按照封闭式贷款模式进行管理,构成串通欺诈担保人的事实。深发展未履行人民银行《封闭式贷款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导致保证人风险增加,侵害了保证人利益。因此,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该案以上诉到全国最高法院审理中,目前尚未有结果。
(本文来自:中国律师见证网www.eye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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