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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解决纠纷,与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有多大关联呢?或者说,解决纠纷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多大的重要性呢?这是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我把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总结为一句话:纠纷解决是社会和谐的第一要义。也就是说,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基础。如果纠纷解决这个问题没有被充分重视,如果纠纷解决机制太差,那么社会就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

  首先,纠纷得不到即时有效解决,是社会不和谐的主因和表现。

  任何社会都有纠纷。所谓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和谐社会也有纠纷,那它为什么还能叫“和谐社会”呢?我以为,和谐社会之所以称之为“和谐社会”,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被解决了,或者所有纠纷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了,而只是纠纷解决得比较好的社会,即纠纷解决得比较早、比较有效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发达有效的社会。如果哪一个社会的纠纷能够即时解决、解决机制比较健全,没有把纠纷从小拖到大、从弱拖到强,没有让这些纠纷没完没了,这种社会就是和谐社会。所以今日说“和谐社会”是比较现实的目标,不是要建设古代中国人讲的“人人皆可以为尧舜”或者“满街都是圣贤”的社会。

  其次,纠纷解决是为了恢复和谐、保障和谐。就是说,纠纷解决机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本身,就是为了使纠纷不要没完没了,要让这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尽早打住,这就是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或者是它对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意义所在。如果社会没有一个纠纷解决机制,或者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的纠纷就会恶性循环、冤冤相报、没完没了,到处都可能有反复循环的恶性报复,这种充斥复仇的社会就是一种不和谐的社会。一个能使纠纷尽早打住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意思。

  再次,任何政府都应该以消灭纠纷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绝对不能够反过来,操纵纠纷、恶化纠纷、利用纠纷。这也就是说,不管哪一个朝代、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党执政,也不管哪一个政府,都要把解决社会矛盾作为自己最重要的职责。要让社会纠纷变少,以此为自己国家的利益基础;不要反过来,以纠纷增多为自己的利益基础,从人民的纠纷中捞取好处,希望人民鹬蚌相争、政府渔翁得利。这话听起来比较拗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们过去的“斗争哲学”。

  记得我上小学的时候,就整天就生活在“革命”、“造反”、“斗争”、“矛盾”的氛围里。我们听话一点,大人们就说我们是资产阶级小绵羊。怎么办呢?他们要我们“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要我们“反潮流”。我们说,“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该怎么个长法呢?他们说,这个长法就是要“造反”。要我们整天盯着身边哪一个人在做“坏事”,然后与他们斗争。所以我小时候最惋惜的事情,就是身边坏人太少。那时,我整天想找坏人坏事,找到以后我一举报就可以立功,就可以成为英雄、模范。可是这种情况我就没碰到,所以英雄也没有当成。又比如,夫妻两人在家里面都不敢轻易说话,因为根本不知道妻子会举报,还是丈夫会举报。他(她)把你举报了,就可以成为英雄、模范,可以得到各种奖赏,能够入党,能够当干部;你就成了反革命、阶下囚。这种情况我们现在看起来是荒唐透顶的,在那个时候却叫做“大义灭亲”。

  那个时候的斗争哲学就是这样的,你一定要在人群中挑起斗争,要让本来和谐的人们变得不和谐。

  第四,和谐社会要解决纠纷,不一定是在青红皂白分明、天理昭彰的意义上的解决,而仅仅是在一种非常有限的意义上的解决。

  这种说法大家可能不同意。纠纷解决不就是要伸张正义吗?不就是要把是非、善恶、真假、对错分得非常清楚吗?但是我要说,这种纠纷解决思路可能是不恰当的。总体上讲,纠纷解决是要分清善恶是非、分清合法非法,这是对的;但是很多场合,可以说到最后,纠纷并不一定是这样才解决的。它是用一种有意无意模糊是非善恶的视线的方式来解决的,也就是说很多纠纷解决是用“没有办法的办法”来解决的,不是用真正很高尚的道理或准则来解决的。

  我认为高考也是用这种思路解决纠纷。要考试,不可能不划定一个分数线。只要划定一个分数线,就会引起纠纷;但只有划线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有的人会讲,你那个分数线不合理,分数不一定代表智慧和能力。我的分数不够,但我很聪明。那怎么能证明你聪明呢?有人说我的文章写得好,可是你光作文分数高,别的怎么办呢?我们又怎能说服其他的人,证明你更有才华呢?划定一个分数线,至少让大家从一般理解的方式上看到了一点公平。所以用划定分数线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许有人又会说,这岂不是埋没了很多人才?的确,现在的招生方式,可能使一些人才永远走不上高等教育这条路,但也会使一些才能不高的人进入了高校。但总起来讲,它能保证从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发现和选拔人才,划分数线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其实,这种纠纷解决的思路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人想到了。明朝的时候有个有名的清官海瑞,他就提出过一种“四六分理”的纠纷解决理论。他说:“我办案不一定要皂白分明!”审判一些疑难案件,要以“四六分理”的原则处理。什么叫“四六分理”呢?就是有理没理,四六分摊。比如说,审查原告时,现他有六分道理,那么要同时看到被告也有四分道理,也就是说他们两个的是非差别并不大。如果我查明被告有六分罪过,那么也要看到原告有四分罪过。这种方法,简单说就是“和稀泥”,各打50大板。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总的目的是让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没有绝对的道理,没有占到绝对的便宜。为什么要“各打50大板”,而不是一方打51大板、一方打49大板?道理很简单:如果那样,那个被打49大板的人就沾沾自喜,就会说:你看,我比他少两大板,我占便宜了。这样一种“让一方感觉占了便宜、一方觉得很吃亏”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不但不能化解纠纷,反而会恶化纠纷,有鼓励诉讼效果。因为那个占便宜的会因为占了便宜而更想诉讼,那个吃亏的人会觉得我这次亏了我下次要扳回来,这不是激励诉讼吗?所以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法律家们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很清醒。他们觉得办案首先是要弘扬天理、国法、人情;但要是实在没办法的话,就用这个办法,即四六分理,各打50大板,让双方都得不到好处,以后都不要打官司了,这就是他们的一些思路。

  有人会说,你这不是在违反我们民主社会的权利原则、法制原则吗?但是我要说,很多时候理想和现实是矛盾的。现在你去当法官,你说“我一定要把所有案子都严格依法处理,办得完全符合天理、符合国法、符合人情,”这样的话,你可能永远也办不了几件案子。从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对于疑难的民事纠纷而言,也许“四六分理”仍然是可行的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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