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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化律师就能缓解社会矛盾吗?

发布日期:2010-02-19    作者:李金良律师
丑化律师就能缓解社会矛盾吗?
 
近几天随着李庄案的进一步的发展,全国掀起了一股全民丑化律师、妖魔化律师的恶风。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的参与,网上恶评如潮,“黑律师”、“无良律师”“为黑老大辩护”、“人民的敌人”等字眼充斥在各大网站。一时间民众恨不得把全国的律师用谩骂杀死,用口水淹死而后快。不过说起来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大文豪莎士比亚在其作品中描写一个山大王领袖时,此领袖就说起义成功后的第一件事是把律师全部杀光。即使在标准的法治国家美国也充满着对律师的讽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其他国家从不会出现因为为被告人辩护因此而被莫须有的定罪并被司法机关逮捕审判的现象。纵观世界各国,大凡敢抓律师的国家大抵是法治不昌,人治盛行的国家,或者是政治混乱,没有人权的地方,如印尼,伊拉克等国。原因很简单,律师向来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存在,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抗衡。从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更加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罗马帝国是一个小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度,自然强调平等、重视法治。在古罗马司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五大罗马法学家为当今的大陆法系留下了丰厚的历史资源,直到今天我们一整套的法律体系仍然是源自古罗马。在那时律师就是以辩护为己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为目的。罗马帝国是讲究民主自治的国度,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现出了高度的民主和平等思想,所以律师事业得道了蓬勃的发展。进入中世纪以后,神权统治一切,可以说是上帝的极权统治,自然没有律师的生存空间,律师制度消亡了。文艺复兴之后,随着市民阶层的崛起,普通民众的觉醒和第三等级对极权统治的反抗,律师再次登上历史的舞台。律师作为人民私权的保护者在维护私权的过程中,对政府的公权力起到了很好的制衡作用,极大地限制和约束了政府权力这头猛兽。使其伤人的爪牙进一步收敛,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容其侵犯私权。在与极权统治斗争过程中,可以说律师是冲锋在最前线,战斗在对抗政府制衡政府的第一线。正是有了律师这一民间民主力量的存在,公权力才受到了进一步的制约,一系列保护私权的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终出现,并最终意义上形成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可以简单的说,没有律师制度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当然这里说的是律师制度是实质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而非徒有虚名的律师制度,如律师地位的独立、律师的豁免权、律师的自治和律师的自由辩护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律师业的发展与进步,也就意味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张思之老前辈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业的发展程度是判断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且不说李庄究竟是否有罪,仅就民众对李庄被抓的反应来看就是极为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很多人认为中国的律师是保护坏人的,为权贵辩护,为罪犯开拓,是富人的帮凶和爪牙。这些看法完全反映出中国民众群氓的心理(法国社会心理学家莫斯科为奇的学说),盲从即意味没有独立的思考、没有理性的判断,意味着失去对社会的反思和批判。律师的辩护,表面上是看是为坏人辩护,但实际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维护基本人权。而这些基本人权是不分好人与坏人的都天然享有的。比如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因此提出侦查机关所获得的有罪证据不应被法院采信,这样的制度设计就可以监督侦查机关不能肆意妄为。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侦查,去搜集证据,而不能为了搜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安宁权、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健康权等私权利,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含义。只有这样才可以约束公安机关的行为,才可以使公安侦查权这一猛兽带上笼头,正是这样,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保护,人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李庄案出现之后,我的一个律师朋友对我讲:“刑案我们不做了,让他们爱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吧,看最后谁吃亏”。这话不无道理,当律师由于害怕被抓而不再参与刑事辩护,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的监督者没有了,对公权力的制衡也没有了。希望公权力能够自制那简直就是笑话,权力天然的具有扩张性这早已是常识,最终的结果就是公权力的肆意妄为,最终受害的是普通民众,长此以往无形中纵容了集权统治的加强,最后导致民主的丧、法治的堕落,建立起少数人的暴政。文革时期没有律师制度,甚至没有法律,最终导致的是什么?是无政府主义,是人性中丑恶的一面的大展示、大演出。但是一开始时文革也是打着打击权贵资本家维护民众利益的旗帜出现的,打碎一切公检法司,摧毁一切法律和制度。用毛主席的话说是小秃头打伞,无法无天。结果是民众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原因何在?从法律上讲在于没有社会异己的力量,没有私权利的保护。全国一盘棋,在公权力的号召下大搞无政府主义,大搞斗争人折磨人。结果是大量的民众由于失去最基本的秩序的保护而饿死、被打死,人世间最丑陋的事情反而得到了大肆的张扬。
律师作为一种民间的力量是对抗强权的有力武器,盲从的民众看不到这一点,律师力量的削弱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恶果。只有当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到了有力的保证的时候,那么所有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保护权利靠什么呢?靠国家吗?事实告诉我们那是不可能的,权力的保护靠的是自己的斗争,靠的是良好的法治环境,靠的是民间力量的崛起、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民众对律师的愤怒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权贵的不满,对社会治安的不满而迁怒于律师。而政府官员正好迎合了这种趋势,大肆泼律师的脏水,只不过是为了转移视线,转移社会矛盾而已。民众的盲目的跟风更是可悲,看不到律师的巨大作用,看不到律师制度存在的真正意义,只是骂人而已。这也只能说明中国民众的奴性心理仍然根深蒂固,对现代法律意识仍然毫无觉悟,甚至对自身的权利都毫无自觉,可悲可叹可怜!
李庄的被捕,使中国本来就脆弱的律师制度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使对政府的制约力量更加弱小,使公权力可能更加不受控制,使中国的法治事业向后走去。而这些公权力往往掌握在少数权贵阶层,一旦公权力不受制约,权力制衡的架构就形同虚设。而这一切都将导向最坏的结果,那就是进一步的集权,进一步的对普通民众的压制,进一步的对民众权利的侵害,这些恐怕是那些骂律师的人始料不及的。向律师泼脏水的人若有一天被肆意的权力侵害自身的利益或者干脆被关进牢房,那么他渴望的是什么?是律师的帮助还是政府的恩赐?应该仔细想想,因为这确实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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