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需对推荐学生质量独立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实名推荐制意味着校长必须对所推荐学生的质量独立承担责任。在现行高考招生制度下,39位校长的推荐资格无疑是一种权力或特权,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高考的“稀缺资源”:获得推荐权的校长和获得推荐的学生都是有限的,但同时更是一种责任。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集体负责”,而到真正出问题时往往是“谁都不负责”。实名推荐制将责任直接落实到校长头上,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推荐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将促使校长们审慎地行使权力,毕竟谁都不愿意看到已经获得的资格又被取消的结果。康有为多年前曾经断言:中国政治是无人负责的政治。希望在高考这个备受国人关注的领域,实名推荐制的出台和实施会使这一断言不再“灵验”。
其次,实名推荐制意味着校长必须以自己的个人信用承担责任。在缺少其他制约途径的前提下,校长的个人信用是保证其推荐行为公平、合理、正当的唯一基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这种“自律”显然不符合法治关于“他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诚信重构的角度看,实名推荐制又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在某种程度上,实名推荐制是对校长个人信用的最大考验。假如为人师表的中学校长尚且不能以信立身,那么,我们的学生又从何学起?我们的社会又如何诚信?这是包括获得推荐权的校长们在内的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当个人信用成为一个道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时,没有人可以“逃得出”信用之手。
最后,实名推荐制意味着校长的推荐行为必须公开。这种公开至少包括推荐者身份的公开、被推荐者操行的公开和整个推荐程序的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比起高考招生过程中的种种“暗箱操作”,实名推荐制是一种进步。11月19日的《扬子晚报》以“校长推荐上北大江苏产生第一人”为题,报道了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三(1)班学生匡超获得校长推荐的新闻。匡超同学成为两天之内被推荐上北大的江苏第一人,18日学校已经公示,全校师生都有权提出异议。从对匡超同学的情况介绍可以看出,他确实是符合北大要求的综合素质优秀和学科特长突出的“超级牛人”(匡超的同学这样称呼他)。可见,实名推荐制下,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是比较难的。当然,就南师附中而言,是否只有匡超同学才符合推荐资格则是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校长推荐权所难以避免的问题,因而需要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推荐范围。
综上,我认为实名推荐制的合理性是存在的。当然,具有合理性的制度能否产生合理的结果,还需由实践去检验。但愿我对这一制度的解读不会是一相情愿的善良愿望。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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