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腐败高发折射行政化体制积弊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些从司法实践中得来的第一手资料,无疑是表征现实腐败发展状态的重要依据,由此反射出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发范围之广、涉案人员学历之高,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混乱等,都成为今后预防和惩治贪腐的重要参照。基于此,诸多针对科研单位反腐的建议,也集中在对科研业务精英的法制教育,期待改变他们高智商低“法商”的素质结构,从而增强自我控制的防范能力。
不可否认,就任何一项公共治理而言,教育人都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与其他岗位相比,科研单位的人员知识层次高,接受法制塑造的可能性和容易度也大。但是,这种良好的法制塑造必须基于一种良性的制度环境。针对人性贪念,制度乃是对人性弱点的一种设防,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则会让好人变坏。考量当前我国科研院所腐败高发现象,关键的原因就是制度失守。
以高校为例。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校改革和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推进,在一波波圈地扩校和生源扩招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同时,也因参与市场机会和活动领域的拓展而变得“鱼龙混杂”。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使得“象牙塔”内的资源调配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基建、采购、后勤和招生等领域的腐败令人触目心惊。从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获刑十年,到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元;从湖北近年已有五六所大学的主管官员因腐败落马,到陕西查处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及至去年引起舆论哗然的武汉大学腐败案,此起彼伏的高校腐败让这片“净土”喧嚣不止。
分析这些个案,个人思想防线不牢固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普遍意义上的警示则是制度防范不力,高校内的监督几近空白。市场化的改革路径扩大了科研院所领导手中的权力,但与之配套的权力监管机制并未形成,自治性的规范极度缺失。例如武汉大学早在2006年初就开始了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通过预算制管理,学校直接“分钱到院”,由院系自主“理财”。这种改革的初衷本是扩大院系自治,可放权的同时并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是随着领导个人手中的权力被激活,权力变质的危险也同步产生。
其实从深层次分析,监督制度缺失的背后,根本上乃是行政化体制的病灶,造就了科研院所的官僚制内幕。从几百所高校处于教育部门管辖之下,到无数依附于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一种套用官僚制的行政化体制,导致科研院所不仅在外部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内部管理上严格遵从上下级行政思路。其表现不仅是科研院所党政“一把手”多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干部,任免根据隶属关系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而且各种课题申报、职称评定等莫不渗透着严重的“长官意识”。在“伪市场化改革”中,这种体制只是将权力交到了缺乏监督的科研院所领导个人手中,一所大学校长身兼教育家、企业法人、行政领导三职于一身。而在权力的利诱与腐蚀面前,任何人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
可见,科研院所腐败高发给我们敲响的警钟,不单是个人化的法制教育与表面上的制度建造,更是教育科研管理体制的深层变革。在香港和国外一些真正推行自治的大学,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往往只是扮演一个“化缘僧人”的角色,利用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关系筹集更多的资金,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教学建设以及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一般由校董事会或民主荐举的教授代表民主表决,整个科研项目的全程运作,细至购买一块电池开发表等,都有详细而严密的操作规范。以此借鉴,在外围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推动行政化体制转型,强化科研管理民主参与和监督,才能破除“权力与腐败”的历史定律,最终以自由而规范的市场竞争孵化出科研创新的动力。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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