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法治在改革中前行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历经60年岁月的洗礼和四次司法改革的磨砺之后,我们正在向全世界展示一个在改革中成长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回顾历史,面向未来,从来两者并行,笔者试图梳理这四次改革的历史进程,谈一点粗浅体会。

  首次司法改革的直接起因

  第一次司法改革(1952年7月-1953年4月),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由于新设的法院留用了大批国民党时期的旧司法人员,这些旧司法人员多数担任审判工作,在办案中敌我不分,有意无意地按旧法办案,有的则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严重的政治不纯、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从1952年7月开始,党中央决定对各级法院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经过10个月的努力,一些旧法观点如“司法独立,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等受到批判,旧法思想、旧司法作风得到逐步肃清和纠正。同时,为补充政法后备力量,我国陆续创办、恢复了北京、华东、中南、西南等政法学院以及许多大学的法律系。法学讲义和译著也纷纷得以出版。

  按照当时的形势,采用运动模式开展司法改革,是历史的必然。这次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而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律意义,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明确和强化,优秀的司法传统如重视调解、人民司法中一些好的做法如“走群众路线”、司法为民等等也得以传承。

  全面司法改革的初步尝试

  第二次司法改革(1997年9月-2002年11月),全面司法改革的初步尝试。为加强国家法制建设,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党中央精神,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绝大部分任务已经完成,主要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制度;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再审案件立案标准;严格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对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调整人民法庭设置,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强侦查监督机制;改革检委会工作;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和特约检察员制度;建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成首次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地方检察院新进人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了警务公开。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律师制度,开展监狱体制改革,2002年确立了全国司法考试制度。

  这次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改革,也是建国以来“两院”首次通过发布“改革纲要”或“实施意见”的形式推出的改革。与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相比,这是一次由点到面的改革,不但涉及的部门由原来的法院扩展至政法各个部门,而且改革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具体,在审判制度、检察工作机制、法官和检察官制度、司法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第三次司法改革(2002年11月-2007年10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进。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指示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推进改革。2004年底,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的以下四方面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

  一是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2007年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审委会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完善执行体制,增加了立即执行和执行异议制度,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措施。完善民事再审制度,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提高了再审法院的审级。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完善羁押工作制度。

  二是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等。

  三是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推出律师依法代理劳教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制度,适当缩短劳教期限,扩大所外执行范围。

  四是改革和完善人财物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政法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教育培训等制度,完善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公开选拔制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单独的职务序列。平稳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修订律师法。改革林业“公检法”体制。颁布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扩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

  这次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初步缓解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打官司难”、“申诉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突出问题,在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

  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次司法改革(2007年10月-2012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8年底,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进一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危害司法权威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科学发展。

  这次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主要是对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诉讼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等方面提出改革意见;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在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方面,提出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加大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法经费的支持力度等。

  这次改革,是2004年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主要以完善诉讼制度为中心,侧重司法政策、人员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实务层面,体现了稳健务实的风格,与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改革相契合,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可以确信,改革必将取得预期成效。

  司法改革的宝贵经验

  推进司法改革,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伟大实践。四次改革从以政法部门为主导推进,逐渐向纵深扩展至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改革范围更广泛,措施更配套。60年过去了,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初步建立起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系较为健全,司法结构基本合理,司法理念更加科学,队伍素质总体较高。在这一过程中,也积累了如下宝贵经验。

  第一,党的领导是关键。这四次改革,都是由党中央直接提出或直接部署,特别是后两次改革,党中央还专门下发了改革意见,进行全面阐述和具体设计。历史证明,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推进,才能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第二,中国特色是方向。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的国家,不得不同时面对西方国家在几百年时间里所遇到的问题,不得不以极大的政治智慧处理好转型与稳定、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权威等一系列价值冲突。6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法治建设虽然起点较低,历史较短,但却是当之无愧的最具活力者、改进最快者和改进最大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扬弃、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优越性也逐渐显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最好的制度。”

  第三,群众需求是动力。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几次改革下大力气要解决的诉讼费用高、执行难、超期羁押等问题,也都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文明的渴求。

  第四,循序渐进是方法。我国司法改革这60年的进步之旅,如同开一辆汽车,当汽车行驶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只能用低挡;当汽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时候,则可以全速前行。按照这一思路,四次改革都折射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对于必须改且条件成熟的事项,马上改且一步到位;对于应该改但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创造条件,分阶段逐步改;对于难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事项,则积极探索,进行充分论证后再改。

  第五,依法改革是保障。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凡事必须依法进行,推进司法改革更是如此。司法改革必然会打破一些既有的条条框框,建立一些新制度、新机制、新做法。但“破”与“立”不能建立在无序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既是改革的基本原则,也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法治国家,60年的司法改革仅仅是一个起步。但是可以坚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必将渐行渐坦,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法治中国必将渐行渐近。

吴春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