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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对话录之七(待续)

发布日期:2010-03-30    作者:110网律师
问:上次您提到对商业秘密保护和职工谋生的观点,您只说了观点,没有说区别,现在能不能详细地说说?      答:好。当商业秘密和员工的谋生技能重合的时候,各国对此的态度确实不一样。关键点就是人道主义和权利利益如何调整的问题。
      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企业或者公司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多,商业秘密和企业的竞争力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有些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甚至是某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很大作用。我们也看到有些企业就是靠利用东家或者别人的商业秘密做大做强的。这样,就导致权利保护矛盾不断扩大,如何权衡成为实际问题了。实际上给立法,特别是司法带来了难度。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所以,立法必须靠前,但是,立法往往是总结的结果,又必然滞后,这是矛盾的。
      商业秘密保护就是在矛盾的夹缝里带着血印前行。
      问:如果商业秘密和员工的技能重合怎么办?
      答:购买。就是根据员工的工资标准,结合当地的人平工资要求,在合理的价格基础上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的报酬、时间、行业(或者竞争对手)、地域,在约定的范围类员工不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员工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知道的化工类企业、生物类、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把利用商业秘密牟利的前员工通过刑法制裁的新闻和报道。华为集团曾经通过刑事制裁过使用商业秘密的员工。
      问:您对制裁员工怎么看?
      答:看站在什么高度和角度看待。制裁是双刃剑,关键看当事人如何利用好这柄双刃剑。
      当然,如果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制裁是必需的;如果从投入、投资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的角度,制裁应当严厉;从作为企业的角度,我认为先有约定比较好;如果从公平的高度,衡平各方利益,尽量做好兼顾是肯定和必须的。
      问:如果有员工在工作中掌握了商业秘密,又不想在这个企业干了,您有什么建议?
      答:因为商业秘密不是正在咀嚼的饭,可以吐出来,所以,对于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很不好说。再者,员工一旦要离开,原因也是五花八门的,不同的原因就会有不同的建议。不过,我建议员工一定要有平和的心态,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最好和单位进行协商,在不伤害东家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对于企业,我也有建议,就是对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先就订好协议。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损害形成了,再来努力。亡羊补牢,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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