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效力还要看制度的后续表现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实上,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除了孙明所陷入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责情形外,还有其他六种情形需要实行问责。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近一年来,各地发生了不少重大事件、案件,而公开被问责的干部却相对较少。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问责制的落实需要进一步加强。
联系新闻,我们看到,大批民众在庄河市人民政府大楼门口集体下跪,反映村干部涉嫌腐败的问题,要求市长出面接待但遭到拒绝。这一事件经由网络发酵,不只是“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庄河市后续处理这一事件带来了极大难度。由此,孙明被问责,到底是由于暂行规定的问责规则在发挥效力,还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应变方法”,就很值得探究。
其实,大批民众悲怆的一跪,并非要跪掉一个或者一批官员,而是要揭开基层干部涉嫌腐败的黑幕,让现实问题得以解决。以此来看,问责官员仅仅是处理这一集体上访事件的第一步,更为实质的问题是大批民众所反映的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能否查清并且严肃处理相关当事官员,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回应。因此,能否整饬和肃清当地基层干部的腐败问题,可以被看作问责市长到底是出于暂行规定的制度效力、还是只是实现一时稳定的权宜方法。如果对基层干部的腐败问题整肃不力,那么问责市长不过是平息汹汹舆论的一种方法,以此来让有关部门尽快走出舆论聚光灯照射范围,从而息事宁人;相反,唯有严肃查处涉嫌腐败的基层干部,才能表现出问责市长是出于制度规范应有的效力。
同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今年4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因此,问责市长到底是制度使然还是权宜选择,从其日后的任用情况也可以做后续观察。
总的来说,问责制是项好制度,但是,自其面世之日起,人们即存在着种种担忧,主要是担心存在“选择性问责”或者其成为敷衍舆论的工具。假如,真如坊间所忧虑那样,那么问责制最终将沦为形式。而唯有越来越多的问责案例,是出于对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敬畏,是出于制度规范的不二选择,问责才能成为常态,问责制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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